美国移民局发言人(Chiefof Media Relations,直译为媒体关系负责人)Jonathan Withington最近专门向媒体澄清:
第一,美国移民局目前没有考虑改变关于H-1B延期的政策,没有考虑改变对于AC21法律的104(c)条款的解释 —- 该法律条款允许一些人持有H-1B工作签证身份超过六年。
第二,即便有上述的政策改变(这里用的是虚拟语气,代表没有真正发生的事,就像“如果我是你”),雇主仍然可以用AC21法律的106(a)(b)条款来申请延期H-1B。
美国移民局这一立场的英文原文全文,引自TechCrunch,是:
“We are not at liberty to discuss any part of the pre-decisional processes; however, all proposed rules publish in the federal register and USCIS posts all policy memoranda on our website…
“What we can say, however, is that USCIS is not considering a regulatory change that would force H-1B visa holders to leave the United States by changing our interpretation of section 104(c) of AC-21, which provides forH-1B extensions beyond the 6 year limit.
Even if it were, such a change would not likely result in these H-1B visa holders having to leave the United States because employers could request extensions in one-year increments under section 106(a)-(b) of AC21 instead.”
至此,一些中文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和自媒体,在这场风波中制造恐慌,消费大众情感的活动,终于可以收场了。但是我们还没有看到有人出来承担责任和道歉。
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呢?2018年新年前后,有英文媒体报道说,川普政府可能会考虑改变对AC21法律中的文字“may grant” 的解释,以此来终止H-1B延期(超过六年限期)。因为在美国持有H-1B签证的人数众多,这个报道,尽管没有明确的消息来源,仍然引起了一些波澜。紧接着,就有人指出,所谓maygrant,只限于AC21法律的104(c)条款,而106条款用的是shall,不会受到影响,大部分需要延期的申请人仍然可以依据106条款来延期H-1B超过六年。
但是,在转载英文媒体报道的同时,一些中文网络媒体和自媒体不负责任地把传言当作事实来讲,把自己想象中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当作已经发生的来讲,并且使用刺激性的标题和斩钉截铁的语气,结果是制造了恐慌,消费大众情感。
举例来说,“北大飞”的公众号在2018年1月2日发表微信文章,题为《川普的反移民大刀向h1b头上砍去》,里面使用了很多夸张偏激的语言,还有各种错误和以偏概全,比如“毕竟很少有人能在h1b本身的六年期限内排到绿卡”,“对中国人来说,去美国先读书,再找工作,最终定居的‘学而优则移’的高技术移民之路将被彻底堵死”,“之前H4不是工作签证,。。。奥巴马政府体恤这部分人的困境,允许H4在提交140申请后参加工作。。。H4的工作签证。。。”,等等。
这也就罢了。此后,在很多人纷纷指出,所谓may grant的文字,只限于AC21法律的104(c)条款,大部分申请人仍然可以依据106条款来延期H-1B的时候,“北大飞”又在2018年1月7日发表了后续的“几点补充分析”的微信文章,用斩钉截铁的语气说:“对于140表已被批准,正在排期等待提交485,但同时h1b的6年已经用完的朋友,则106款并不适用,适用的是104款。。。这里并没有任何可模糊之处。也毫无忽悠的余地。”
这不是他的一时笔误,也不是疏忽。在文章的其他内容,以及他回复留言的地方,一再重复说:I-140 Pending的时候可以用AC21法律的106条款,在I-140批准以后就不能用了。更有甚者,他的文章里面,在翻译相关法律条款的时候,甚至擅自加上了原本不存在的内容:对于106(a)(2)条款,他自行加上了“(而没获得处理结果者)”,然后根据自己妄加改动的翻译来解读法律条文,发在公众号上对大众广而告之。
“北大飞”不是律师,也不熟悉移民法(在他自己这两篇文章的留言回复里,他承认对于L-1B签证的持有人是否能申请绿卡都不知道。在他的文章里面也有不少对移民法的错误认识),在自媒体上一边宣称“文章引起了广泛重视,其阅读量超过10万”,“防止朋友们被误导”,“集中辨析”,一边却在对重要的法律条款做出错误的翻译和解读,出来吓人。这种行为很不恰当,结果是制造了恐慌,消费大众情感。
本人在读到转载的“北大飞”文章后,马上写了一篇澄清文章,《不要再出来吓人了,对“北大飞”关于H-1B延期文章的纠错》http://www.jiansnet.com/topic/27546/on-h1b-extension ,发在剑知网专栏和微信上。随后,作者访问了“北大飞”同学的微信公众号,在他的原文下面留言,提出了本人的意见和我写的文章在剑知信息网的链接。
“北大飞”回复全文如下:
“这个我在写文时就知道。106(a)的两种情况字面上看似乎140批了时也符合,但106节标题,17年初DHS文件,当年议会讨论纪要都能看出106用意是为因行政方面过错处理时间过长情况所准备。这种情况下,根据所谓雪弗莱尊重原则,具体怎么办全由行政部门做主所以。。”
哦,那么他在写文时就知道,106条款,字面上看,“似乎”140批了时也符合。既然是这样,那么,他写的微信文章,题为《川普政府取消h1b延期是假新闻?必须要通过议会?几点补充分析》(有网上转载改标题为《对川普政府取消H-1B签证延期的深度解读,前景不容乐观》),为什么只字不提I-140批了也可以符合106条款这件事,却反过来讲:
“所以106款的含义是,如果你提交了140但是没有一直没有批下来,同时h1b又过期了,这时你可以一年一年申请延期。。。但是对于140表已被批准,正在排期等待提交485,但同时h1b的6年已经用完的朋友,则106款并不适用。”
更重要的是,“北大飞”是否知道,按照当前法律法规,按照美国移民局目前对包括AC21法律在内的移民法的执行,H-1B持有人,在PERM/I-140提交超过365天的情况下,包括I-140已经批准(而不是pending)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AC21法律的106条款来获得H-1B延期,超过H-1B的六年原定期限的呢?(这一点已经由美国移民局再次确认,见本文开头部分)。
如果知道,那么他应当知道,他写的微信文章(上面提到的那一篇),其主要内容之一:“对于140表已被批准,正在排期等待提交485,但同时h1b的6年已经用完的朋友,则106款并不适用”,是错误的。如果不知道,在别人提醒以后,他应当去了解,然后更正自己的文章—-到本文写作为止,“北大飞”仍未更正自媒体上的文章。
即便是按照他的解读,最多也只能写成“对于I-140表已经批准的情况,AC21的106条款目前也可以适用,但是川普政府‘有可能’试图改变这个情况,‘在将来’尝试对106条款做出不同的解释,对H-1B延期超过六年造成困难。”
把他认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他认为川普政府将来“可能”会做的事,说成是已经存在的现实:“140表已被批准。。。则106款并不适用。。。”,还强调“这里并没有任何可模糊之处。也毫无忽悠的余地”。这样做,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是对当前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是不合适的,严重误导了准备申请H-1B延期超过六年的人,其他持有H-1B签证的人,和关心这方面信息的人。
“北大飞”还提到:
“这种情况下,根据所谓雪弗莱尊重原则,具体怎么办全由行政部门做主。”
什么是“雪佛莱原则”呢?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网站上提供了方便大众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辞典。https://www.law.cornell.edu/wex/chevron_deference
The scope of the Chevron deference doctrine is that when a legislative delegation to an administrative agency on a particular issue or question is not explicit but rather implicit, a court may not substitute its own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atute for a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made by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y. Rather, as Justice Stevens wrote in Chevron, when the statute is silent or ambiguous with respect to the specific issue, the question for the court is whether the agency’s action was based on a permissible construction of the statute.
具体到AC21法律,且不说关于H-1B延期的明文规定是不是 silent or ambiguous,就看相关的行政部门,即美国移民局的作为吧:移民局现在重申了AC21法律106条款可以用于H-1B延期(见本文开头),并没有说这是政策变化,而且提到的是 “these H-1B visa holders”,即理论上可能受到影响,不能再用104条款来延期H-1B的人。换句话说,106条款一直可以用,即便(虚拟语气)在104条款因为某种解读不能用了以后还可以继续用,可以用来替代使用。那么,106条款的适用范围(在满足申请提交365天的情况下),当然就包括本来要用104条款的,I-140申请已经批准了的申请人。正如笔者在此前的文章里面,在移民局发言人出来澄清事实以前,已经详细论述的,106条款目前适用于I-140批准的情况。移民局的发言证实了笔者的观点。
“北大飞”误导大家的微信文章是说:AC21法律的106条款现在就不适用于I-140批准的情况(为此他还改变了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翻译,增加了原先没有的内容)。而当面对质疑的时候,他提出的辩解意思是说:川普政府“将来”“可能”会改变政策,让106条款不适用。
这是什么做法?这是什么行为?
鲁迅在《伪自由书》的后记里面提到,上海的小报在新闻题目里面故意把没有伦常关系的“叔叔”改写为“干叔”,于是女方就化为“侄女”,男方就成了“逆伦”的重犯了。“中国之君子,叹人心之不古,憎匪人之逆伦,而唯恐人间没有逆伦的故事,偏要用笔铺张扬厉起来,以耸动低级趣味读者的眼目。”
几十年过去,今天的某些中文媒体,不负责任地把自己想象中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当作已经存在的来讲,讲的还是重要的话题(法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人群),是对很多人十分重要的话题;使用刺激性的标题和斩钉截铁的语气,广为传播,除了耸动某些读者的眼目,还制造了恐慌,消费大众情感。
(本文由新未名律师事务所提供,供教育和交流目的,不作为具体的法律建议。请来信询问详情。电话:703-992-8443, 301-395-6590; 网址: www.nwmlaw.com; www.eb1andniw.com; Email:info@nwmlaw.com)
[编者按:AC21法律的106条款,I-140批准的人(在申请提交365天后)能不能使用?能。
北大飞的文章一大半都是在说,不能,只有I-140 pending的人才能使用。
错了没有? 错了。
他道歉了没有?更正了文章没有? 没有!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