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6月14日的政策预警中,美国移民局更新了政策手册,以提供有关风险投资要求的进一步指导。根据最新政策手册第6卷的规定,美国移民局已确认并澄清,EB-5投资者的资金必须在两年有条件永久居留期内维持“风险”投资,才能有资格解除条件。
政策手册还阐明,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资金的重新配置可用于满足风险资本的要求。考虑到中国大陆和越南出生的投资者的排期积压,资金再部署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因为最初的投资项目往往已经完成,并且在投资者获得签证之前,从创造就业的企业(JCE)返还给新商业企业(NCE)的贷款已经就绪。
因此,为了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结束后继续满足“风险”要求,返还给新商业企业(NCE)的投资者资金不能存于NCE的银行账户中不动,而是需要重新部署到新的投资中。鉴于此,许多项目已经或即将宣布资金再部署的消息。以下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在其项目宣布重新部署时,应考虑的10个因素:
01
商业计划是否按照在I-526申请中递交的EB-5商业计划中概述的初始投资执行——检查项目状态,确保项目已按照I-526申请材料中的概述推进;
02
初始投资是否已根据经济报告中的经济方法,创造了所需的就业数量;
03
EB-5资金是否按照初始投资的原始商业计划支出。应按照原始商业计划和EB-5贷款协议(或相关股权文件)使用EB-5资金;
04
新的投资(重新部署)是否与NCE正在进行的业务范围一致;
05
拟议的新投资是否满足风险要求——投资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中(但不一定与初始投资的程度相同),且不能直接向投资者提供还款担保:
a. 国债可能不被视为是风险投资。
b. 美国移民局已声明,对于某些新发行的市政债券(如基础设施支出),只要对此类债券的投资是在投资者递交I-526时就存在的NCE范围之内,就可以被认为是风险投资。
c. 如果NCE将集合投资贷款给JCE建设住宅楼,则在贷款返还后创造了所需的就业机会后,NCE就可以将返还的资本进一步部署到一个或多个与其他项目类似的贷款中;
06
在返还初始EB-5贷款后,NCE是否会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部署投资资金。美国移民局未定义“商业上合理的时间”,但一般来说,合理的尽职调查期应该是可以的;
07
重新部署是否将涵盖投资者的两年有条件居留期;
08
投资者不得在两年有条件居留到期前从NCE中提取投资资金,并递交I-829申请,否则I-829申请将被拒;
09
公司文件是否需要投资者投票才能进行重新部署;
10
其他投资者是否可能影响或阻止必须继续满足风险要求的投资者的重新部署。
上述考虑因素可以告知投资者他们所不熟悉的资本重新部署情况,并帮助他们了解重新部署如何有助于或影响他们获得永久居留卡。然而,尽管美国移民局承认重新部署可能是确保投资继续满足“风险”要求的一种选择,但政策手册缺乏关于重新部署EB-5投资的明确或详细指导。4月9日,IIUSA向美国移民局递交了一份备忘录,概述了该行业的担忧以及对美国移民局再部署政策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具体领域。我们将密切关注美国移民局关于重新部署的政策和指导进展,并及时更新。
本文系移民超市翻译整理 原作者:Jia Zhao
原文链接:
EB-5 Capital Redeployment: Top 10 Considerations for Investors When a Project Announces Rede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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