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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irmative Action 真的对亚裔有利吗?

Affirmative Action (简称AA) 是近年来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很多人说AA对亚裔是有利的。 有一些华人今天还在为AA大唱赞歌。 还有更多的华人在积极地反对在大学入学里使用各种形式的配额(例如SCA-5)。 AA 到底这是一个对亚裔有利还是有害的政策呢?

让我们从Civil Rights Act (平权法案)开始说起。 平权法案是对宪法第十四案和第十五修正案的保障。 平权法案禁止任何基于种族, 肤色, 宗教信仰, 性别和出生地的歧视政策。   它保证在日常生活, 学习, 工作和政府机构里能够做到真正的公平的环境。 这就是AA政策的法理基础。 而AA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总统行政令(Executive Order) 来实施的。 这些行政令包括第10479,第10925 , 第11246号行政令。  这些行政令都希望借助各种方法达到种族融合的目的, 而大部分的方法借助种族限额的方式来实施。 换言之,AA就是通过反向歧视来达到消除歧视的现状。  这就造就一个著名的悖论 – 能通过一种歧视消除另外一种歧视,并且到达没有歧视的效果吗?

从1960年开始的AA有五十多年的历史了。 现在大学入学的情况有改善吗?  效果是有的, 不过对华裔的影响已经是家喻户晓了。华裔孩子通往大学学府的道路越来越艰难。  很多品学兼优的华裔孩子都无法如愿以偿地进入心仪的学校,甚至连进州立大学都成为难题。 而其他少数族裔的却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数个常青藤大学的录取信。 在大学录取过程中, 黑人学生在大学录取时相当于得到了310分的加分, 西裔学生得到130分的加分, 而同作为少数族裔的亚裔,却得到了140分的扣分。 可能有人说 SAT不是大学唯一考虑因素, 但是这也是唯一一个可以横向对比的参照体系了。 而且大家可不要忘记: 华人是唯一的一个通过立法的手段( 1882年 排华法案) 被公开地歧视的种族。 这个法案虽然1943年被废除,  但是一直到2011 年才在国会通过法案形式上道歉, 但仍没有任何赔偿。  而在1974年 – 平权法案通过10年后, 华裔还通过上诉高等法院 (Lau v. Nichols Case) 要求在公立学校不能因为语言障碍歧视华裔学生。 这些都说明华裔是历史上受迫害最深, 时间最长的种族。 然而到了21世纪, 美国的大学录取来了一个”华丽”的转身,  把受歧视最厉害的华裔又归到了AA歧视性政策的的重点打击对象。

如果说以前的歧视是赤裸裸的政策性歧视,现在的歧视却是一种更加隐蔽而且”道貌岸然”的歧视, 其广度和深度都是以前无法比拟的

下面的这一张图可以算是亚裔被打压的铁证。 从1990-2011 年, 亚裔的人口增长了近一倍。 而同一时期, 白人学生总数基本不变。 可是常青藤大学亚裔的录取率却吃惊的从1993年的20.3%下降到了16.3%的水平。 考虑到亚裔移民的教育文化层次越来越高,  这更加说明常青藤大学通过AA这只无形的手把亚裔学生推出了他们的梦想校园。 与此同时, 加州公立大学系统是禁止AA的。  没有了AA这只隐形的手, 加州理工大学里亚裔的入学率 从 1993年的20% 涨到了2011 年 40+%。  同样的生源, 不同的政策, 造就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如果有人要说常青藤不是成功的唯一途径或者我自己不在乎常青藤大学的录取, 可是大家不要忘记常青藤大学可是美国政商两届的摇篮。  而且给不给你机会是涉及到华裔根本利益的歧视问题, 你在不在乎这个机会是你个人的选择。  换句话说, 给不给你,这是制度和系统的问题; 给了你而你可以选择要或不要,那是你自己的选择不要因为’你自己的选择’而放弃了整个族裔的利益!

这种歧视不光在常青藤大学里有, 在其他大学里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而且AA的办法也层出不穷。 以前是赤裸裸地按照种族划分录取人数, 现在由于高等法院的裁决, 都改用更加隐蔽和复杂的标准来达到反向歧视的结果。 比如德克萨斯州州立大学就曾经按照学区来录取前10%的学生。 这也是利用美国人按照种族集中居住的特点来达到反向歧视的目的。 而且我们看到更多类似AA的条款被立法机构设法写进各个州的宪法和法规, 比如加州著名的SCA-5就是要求大学录取采用AA的方式。

从道义上来说, 用一种歧视取代另外一种歧视就不可能达到种族平等的目的。 而且高等教育不同于普及教育的一点就是这是一个择优录取的系统。  而无论是以前的歧视还是现在都反向歧视都在默认肤色也是一种优点,这本身就是和宪法种族无关的精神相违背的。 而且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 非裔和西裔进了大学以后, 由于教育基础不扎实和各种其他因素, 只有42%的非裔学生能毕业,58%的非裔学生都花费了宝贵的时间精力和背了一屁股的债务后, 没有拿到宝贵的毕业证书。  而非裔的毕业学生在就业市场上, 也被贴上了“AA学生”而不被雇佣市场重视。  宝贵的高等教育资源被浪费, 而够资质的华裔学生却被拒之门外, 这才是对平权法案的最大的讽刺。

作为唯一一个受到种族歧视和反向种族歧视两面夹击的华裔, 到底如何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 华裔必须积极参加各个学区的管理活动, 从自己的学区做起, 促进基础教育里的平等和教育其他族裔公平就学的重要性。

其次, 支持最近的几个挑战AA政策而上诉高等法院的案子。 例如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和华裔起诉哈佛的案子以及哈佛诉讼案。 虽然 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在最高法院败诉,但新的诉讼已经发起了,而且随后还会有进一步的诉讼。 与此同时,哈佛申诉以及对其它几个长春藤大学的申诉也在进行中。 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 同时,坚决反对各个州在高等教育里实行类似AA的法案(例如SCA-5)。 哈佛以前亚裔的录取率一直在16-18%间徘徊, 2015年被起诉后以及被AACE申诉后, 亚裔的录取率飙升到21%。 由此可见会哭的娃有奶吃啊。

最后, 平等权利维护是靠高等法院的裁决来支撑的。 法官是由总统指定,参议院批准的终身职位。现在的高院中, Scalia 去世后的空缺和即将退休的几位法官的候补人选将左右美国下30年的方向。  所以2016年的总统和参议院的党派组成将成为最关键的因素。 如果要打破美国的反向歧视政策, 必须反对民主党候选人以及保持参议院共和党多数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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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让我们用Scalia 在Richmond v. Croson Co.的名言来警示所有的华人。“那些套用种族思维的方法,使用反向歧视以达到粉饰太平的做法,才是不公平的源泉。容忍这种思维在社会里横行才是越来越多的不公平现象的根源”  (“Those who believe that racial preferences can help to ‘even the score’ display, and reinforce, a manner of thinking about race that was the source of the injustice and that will, if it endures within our society, be the source of more injustice still.” )

我们坚信 O’Connor 在2003年GRUTTER v. BOLLINGER的判决里的预示: 反向歧视在未来的25年内将不再成为必要的平权手段。 ( “The Court expects that 25 years from now, the use of racial preferences will no longer be necessary to further the interest approved today.”)

参考文献:

1.  For Asian Americans, a changing landscape on college admissions:

http://www.latimes.com/local/california/la-me-adv-asian-race-tutoring-20150222-story.html#page=1  

2. Graduation rate from first institution attended for first-time, full-time bachelor’s degree-seeking students at 4-year postsecondary institutions, by race/ethnicity, time to completion, sex, control of institution, and acceptance rate: Selected cohort entry years, 1996 through 2007:

https://nces.ed.gov/programs/digest/d14/tables/dt14_326.10.asp  

3. Do Elite Colleges Discriminate Against Asians?

http://priceonomics.com/post/48794283011/do-elite-colleges-discriminate-against-asians 

4. Black Student College Graduation Rates Remain Low, But Modest Progress Begins to Show:

http://www.jbhe.com/features/50_blackstudent_gradrates.html 

5. GRUTTER V. BOLLINGER 

https://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02-241.ZS.html 

tout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