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们为大家介绍了美国Klasko律所正式推出移民资质评估服务。(点击回顾)
感兴趣的中国客户可以向Klasko律所提交需要的信息和资料,从而让我们为每一个人评估最佳的选项。我们的评估服务同时也会包含感兴趣选项的律师费估价。同时,我们也会在时机,风险,和成功概率上提供建议。
同时,我们也会发表三篇单独的短文,为感兴趣的中国客户介绍这些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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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公司移民业务组将发表EB-1C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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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杰出人才业务组将发表EB-1A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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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投资人业务组将发表E-2的分析。
我们希望我们的移民资质评估业务能够帮助到中国客户,在美国移民选项这一复杂的议题上为大家答疑解惑。
EB-1C跨国经理绿卡资质分析
EB-1C跨国经理绿卡是一个针对公司内部跨国调派员工的绿卡种类。要获得EB-1C的批准,受益人必须在过去3年的至少1年中在海外公司担任高管或管理的职位,且被调派至美国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子公司,或者办公室继续行使高管或管理职能。
尽管这一要求看上去并不难,这一类型的申请难度依然很大。受益人必须在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均担任高管或管理职位,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股东或者投资人。对于海外和美国的公司,申请人要么必须在公司内部扮演积极的角色,展示其对员工或者企业某个重要部门的管理,要么证明其高管身份。这也就意味着申请中必须阐述在海外公司的工作职能和将在美国公司扮演的角色,包括解释其如何在公司内处于较高的管理层级。
如果管理的是员工,那么申请需要展示其管理的员工均是职业性质的雇员;而最好的情况,是展示他对管理职业雇员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即我们需要证明公司的管理是多层次的。也就是说,EB-1C绿卡的申请人会对经理进行管理,而这些经理直接管理其他职业雇员。通过多层的管理结构,我们就能有力的证明申请人的管理资质。而如果管理的是企业的某个重要部门,那么则需要证明诸如这一部门对企业运作的重要性,申请人在做商业决定上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以及其管理实质性的预算。通过监管重要部门这一途径申请绿卡往往会受到详尽的审查。
同时,公司本身的资质同样重要。公司需要证明其持续性的运营,业务的优势,以及公司业务需要在美国雇佣一个高管或管理人才。这个公司不能是以移民申请为目的雇佣受益人的空壳公司,而是一个有着合理的业务需求,需要一个在美国的管理人才的公司。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用人需求,那么美国移民局很有可能认定公司业务太小因此不需要高管或者管理人才。
L-1签证作为一个非移民签证,与EB-1C在要求上基本一一对应。同时,移民局在审查L-1时相比EB-1C的总体标准有所降低。因此,L-1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EB-1C试金石,同时可以让受益人开始以高管或者经理身份开始在美国工作。
如果受益人是海外公司的高管或者经理,但这一公司尚未入驻美国,一般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在美国开展业务。第一种方法是通过收购一家现有企业,而在这家企业担任高管或经理。第二种方法则是新设一家公司。基于接下来的讨论,收购现有企业是更好的选择,因为现有企业已经在美国有商业运营且拥有可以让受益人积极管理的员工。
当然,海外公司也可以来美国新设公司而帮助其员工申请L-1签证。这类申请相对来说比较困难,且首次批准只有1年的期限。在1年到期前,公司需要证明其持续的运作,以及对高管或经理持续的需求。尽管每个案子都有不同,我们一般建议在L-1新设办公室设立后的2-3年再开展EB-1C的申请,这样我们能够通过公司过去几年的业绩(而不是仅仅1年)来证明其有在美国雇佣高管或者经理的需求。
对于感兴趣EB-1C绿卡的客户,您需要考虑几个问题。首先,您需要了解上文关于公司大小以及您在公司所担任职位的要求。另外一个因素就是英语能力。我们有见过使领馆因为申请人的英语能力而质疑其是否有能力管理团队或者公司,而这一点很难克服。同时,这一绿卡种类也能让您的配偶和小于21岁的子女获得绿卡。如果您打算申请L-1,您配偶和小于21岁的子女可以以L-2身份来到美国。L-2身份的配偶可以在拿到工作授权后为任何雇主工作,而您的孩子则可以不需要申请其他身份在美国上学。
BY MICHELE G. MADERA
律所介绍
美国Klasko移民律师事务所在纽约和费城设有办公室,是一家为世界各地公司,个人和机构提供全方位移民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2018年,《美国新闻周刊——最佳律师》“最佳律所”一项中将我所列为费城第一梯队移民律所。我所有3位合伙人上榜《全美最佳律师》并获得Superlaywers评级网站认可。我们同时也是全美唯一拥有两位被著名律所排名机构《钱伯斯国际》评为第一梯队律师的律所。《钱伯斯国际》对我们是这样评价的:“因其在商业移民领域的广泛经验,这是一家在全美声名卓著的移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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