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可以让许多人解除递解令、申请十年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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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志远律师

      2018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公布了一个关于移民法的判例:如果你已经有递解令,符合某些条件的话,依然有可能申请十年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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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巴西人佩雷拉先生在2000年,他19岁时持旅游签证入境美国。签证过期后,他滞留在美国。在美国结婚,并育有二女。2006年佩雷拉因酒驾在麻省被抓。2006年5月31日国土安全部手递了一份“指控文件”(或传票,Notice to Appear,以下简称NTA)给他,文件称佩雷拉因为逾期停留,签证过期,身份黑掉,应该被递解出境,并通知他移民局已经启动了对他的移民递解法庭程序,同时告知了他逃庭的严重后果。

      但是,这份NTA内没有载明他的移民递解法庭程序的具体时间与地点,文件只是说面见移民法官的时间待定与地点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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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多以后,在2007年8月9日,国土安全部将这份2006年的NTA递交到波士顿移民法庭。波士顿移民法庭随后寄了一份见庭通知单给佩雷拉,上面规定他必须在2007年10月31日上午九点半见庭,面见移民法官。但是这份见庭通知单寄到了别的地址去了。最后被邮局因“查无此人”退回到法庭。移民法庭因佩雷拉逃庭,签发了他的递解令。佩雷拉根本不知情,继续生活在美国。

      2013年,佩雷拉因为很小的交通违章被抓,被国土安全部关押。佩雷拉向移民法官解释说他从来没有收到2007年的那份见庭通知单,移民法官批准了重新开案。佩雷拉说要申请十年绿卡。

      移民法官不同意,移民上诉委员会与联邦第一上诉法院均支持移民法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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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6年的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案(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nt Responsibility Act, 简称IIRIRA)第1229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已在美国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可以申请十年绿卡。 但是,如果NTA签发了,连续居住的时间就到此为止,到NTA签发之日为止,不再继续增加了

      在此案中,移民法官的观点是,虽然2006年的NTA没有载明移民递解庭的具体时间与地点,但国土安全部没有义务必须载明具体的时间,2006年的NTA是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件,从2006年NTA签发之日,佩雷拉的连续居住的时间不再增加,从2000年他入境到2006年截止,佩雷拉在美仅居住6年左右,少于法律规定的十年以上,因此根本没有资格申请十年绿卡。佩雷拉认为他可以申请十年绿卡,法律规定NTA必须载明移民递解庭的具体时间与地点,但2006年的NTA没有做到,所以2006年NTA是一份从根本上有缺陷与瑕疵的文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他在美国连续居住的时间一直在继续增加,到2013年时,他已在美国连续居住达13年之久,有资格申请十年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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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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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最高法院的8名大法官的多数意见认定:若一份NTA未载明移民递解庭的具体时间与具体地点,那么它不是符合第1229条规定的NTA,不会终止在美连续居住时间的继续增加。换句话说,这种有缺陷与瑕疵的NTA,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美连续居住的时间会继续增加且接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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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受益的群体

1. 因逃庭而又递解令的人可能可以申请十年绿卡;


2. 被行政性关案的人可能有资格申请十年绿卡;


3. 某些正在移民法庭上庭的人、正在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的人、正在做联邦上诉的人可能可以申请十年绿卡;


4. 因为NTA的瑕疵与缺陷,某些人可以申请终结移民递解庭,比如受到2012年律师被抓牵连与影响的,某些人问话通过且绿卡已经拿到但现在又要上庭的,或某些人是移民法官批准的,绿卡也已拿到,但现在也要上庭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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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的具体案件可能千差万别,你是否可以重新开案,你是否可以申请十年绿卡,你是否符合以上哪种情况,请大家不要一刀切,请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在全面审阅你的移民档案与材料后会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如果你是非法移民并且已经面临递解,最好立即咨询律师。十年绿卡是要通过移民庭申请,申请人要将所有的证据展现给移民法官。有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的帮助会让案子变得更有说服力。一个有经验的律师会放大你的优点让你更容易得到移民法官的青睐。

           

      钱志远律师是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到目前为止,已出席几百个政治庇护案件的庭审,其上庭通过率高达93%以上

 

      精办各种移民案件,特别是政治庇护快速保释,还有房屋买卖、生意转让、十年绿卡、各种豁免、亲属移民、开案、联邦上诉、联邦催办令、公民入籍、离婚、U签证、非移民签证、取回保金。

 

      他拥有极为丰富的全美各地上庭经验,同时还精于撰写各类上诉状,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他为人热情、责任感强,极具亲和力。他视客户如家人,把客户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急客户所急,忧客户所忧,乐客户所乐。

 

有意者请来电或登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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