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天的美国壮游刚刚画上了完美的句号。在壮游的最后,需要分组做关于美国的演讲,我们组的话题是扮演麦迪逊说服美国人民接受联邦大政府制度。这篇文章出自来自上海的Oliver同学之手,是我们组演讲的第一部分。奥利弗同学对希罗时代以及哲学非常感兴趣,文章很有深度。请欣赏??
1. 美国政体是暴民统治
首先要明确,美国100%是个民主国家,而一般民主制度下才会出现暴民统治。
根据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解释:美国的共和制以民主的思想为根本:政府本身没有权力。只有国家中的人民自愿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授予给政府,美国的共和政府才能运转。同时,麦迪逊提到,在这个“授权”的过程中,发起者一定是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不能是一个特定的阶级、也不能是一个特定的贵族势力,否则就会发展成寡头制,而非民主制。
换言,美国政治体制中“民主”二字是根基,人民永远是当家作主的。
在确定了美国是有民主的关键后,我们接下来需要证明我们的民主不是暴民的统治。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不妨看看轴心时代雅典的民主大论战。
雅典,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发明”民主政体的城邦,其实他们的民主并没有收到民众的普遍支持,尤其是苏格拉底一类的哲学家们。
而“暴民统治”的思想最早是柏拉图的师兄色诺芬提出来的:所谓“暴民”,是受情绪控制,不能理性思维的“人群”。既然是“暴民”,就不能干好事,只能干坏事,或者把事情干砸,使政治混乱、社会失序,却不能治理。在雅典直接民主体制下,色诺芬和柏拉图都认为,民主政体发扬了暴民统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非常精英主义的观点,他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需要一个非常强大的主权者,被称为“哲学王”。这样一来虽然国家里的人民各司其职,可以短时间内稳定发展,但过于依赖一个人/一个群体的智慧,太容易造成权力的腐败。
因此,美国国父们的方法本质上就是将这两种思想相结合,得到了所谓的“代议制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通过合理的选举制度,选举出国会中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在宪法的基础上创造、批准法律。这样一来,民众的意见参与到了国家大事中,同时也不会发展成暴民的统治。
但同时很多人也会担忧,当政府真的变成不理想了,代议制民主是否在这些情况管用,人民的意见是否真的可以改变政府的现状。即便出现这种情况,麦迪逊考虑到,《权利法案》是重要的解决方式。在麦迪逊起草的《权利法案》中,其中言论自由、新闻媒体出版自由、伸冤自由、以及和平集会的自由都保障了民主政体的鲜活、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的对国家大事的参与度。因此在我看来,美利坚的民主是精心设计过的。代议制民主只是选举国会成员、选举总统、选举大法官的民主成分,而《权利法案》保证了人民随时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改变国家的权力,因为人民才是真正的“governor”。
2. 政府出现滥权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8篇的开头就提到“It will not be denied, that power is of an encroaching nature”。直译过来,无非就是承认了权力本身就是带有侵害性的。
无论是汉密尔顿,还是杰斐逊、麦迪逊。美利坚的国父们个个都学富五车。在我看来,他们在处理人性方面的问题上找到了很好的平衡。在解决权力腐败的问题上,这种平衡得到了很好的彰显。他们不会过度地夸大人性和品质的弱点,从而对民主制度失去信心;他们也不会过于相信自己的人民,充分地认识到哪怕是最完美的参政者只要被赋予了太大的权力,内心也会被权力所侵蚀。
麦迪逊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便是采用法国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必须掌握在不同群体的手中。如果三个权力分支掌握在了一个君主或利益群体手中,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为了进一步论证这一点的必要性,麦迪逊假设了一种情况(联邦党人文集第48篇):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很有可能一个君主会以暴君的方式制定法律、同时以暴君的方式行使这个法律,引起人民的不满;而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那么法律就没有一定的标准了。当一个人既可以立法、又可以释法,任何的判决都是任意无常的,对于人民也没有公平、自由可言。
因此,麦迪逊相信,三个权力分支必须分开,各自行使各自的权力。同时,就算权力已分开,任何部门不能对其他部门权力的行使产生太大的影响。但是,就像大家如今熟知的美国的三权分立,是一个强大的制衡机器。虽然三个部门的分开已经很大程度上的避免了绝对暴政,但为了避免某一个部门内部滥用职权、从而压过其他部门的权力。麦迪逊认为任何一个部门需要对其他两个部门拥有一定的“constitutional control”,也就是在宪法的基础上互相制衡,避免滥权。这样一来,这三个权力分支并不是“wholly unconnected”而是以最好的方式“connected and blended”
具体来看,美国的三权分立是这样的:从立法部(legislative branch)的角度出发,对于行政部,当总统行使veto权驳回了立法提案,国会可以以一定的票数override veto,同时国会还有发起弹劾总统的权力。对于司法部,虽然大法官是总统提名的,但国会的参议院需要投票确认总统的提名;从行政部的角度出发,总统可以行使veto权不支持国会的提议、总统也可以提名大法官的人选;从司法部的角度出发,可以说明总统的行政命令、和国会的提案是不符合宪法的。这被称为constitutional review。(值得说明的是,constitutional review在一开始三权分立的设计中并不存在,是汉密尔顿在认识到司法部权力不够强大后,所添加的补充内容。)
由此可见,相对独立,而又互相牵连的三个权力分支使得参政者滥用职权的机会大大降低。在我看来,这不仅解决了权力腐败的问题,还进一步深化了我所提到的平民主义(民主)和精英主义的结合。就拿大法官的选举来说,大法官是总统一人提议的的,展示了一个人的智慧和能力;但同时大法官的提名需要参议院的批准,而参议院又是民主和精英结合的产物。在这套精密的制衡机器中,时时刻刻保障这国家不落入“多数的暴政”、也不落入权力的腐败。
A new birth of FREEDOM
3. 奴隶制
作为后人,我们相信在建国初期,国父们对于奴隶制都是反感的。尤其当整个美利坚都是建立在自由和平等的理念上时,蓄奴变得非常的不合理。但是,如果在当时就将奴隶制的问题牵扯进宪法的设计,那么很有可能无法达成1787年的妥协。而在我们看来,联邦制的形成是在当时的情景下高于一切的。因此我们同意国父们把奴隶制的问题留给后人,哪怕导致了一场内战,这也是一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思想上在不断进步的标志。
20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