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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侵儿童犯罪:美国司法系统有什么举措?

性侵儿童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美国也不例外。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总体犯罪率降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性侵儿童犯罪率显著下降,但性侵儿童犯罪仍是一个令政府和民众非常头痛的问题。2002年,在2~17岁的儿童中有3.2%的儿童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2006年,全美大概发生了78,000起性侵儿童案。虽然性侵儿童犯罪没有被彻底杜绝,但美国政府和社会对性侵儿童犯罪的预防措施仍然值得我国借鉴。美国预防性侵儿童犯罪的主要措施分为两大类:一是司法系统的措施,二是教育领域的措施,除此之外,还有心理辅导与治疗、社区预防等方式。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介绍美国司法系统的措施。

   (一)罪犯登记、社区通知、住处限制和强制性背景审查 

   罪犯登记制度,要求所有的州都要建立登记系统,把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人员的姓名、照片、住址、监禁日期和犯罪事实加以登记。早在1947年,加利福尼亚州就成为美国第一个实行性犯罪者登记制度的州,但这种制度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是在20世纪90年代。1994年的《雅各•威特灵法令》(Jacob Wetterling Act)要求各州每年都要对犯过性侵罪的人员进行住址核实,这样的核实要持续10年。对那些以暴力实施性犯罪的人员要每季度进行一次核实,一直持续终身。1997年9月,该法案还要求各州要信守承诺真正去执行核实行动,不认真执行核实行动的州将被削减刑事审判联邦整体补助金的10%。2006年,美国又通过了《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及安全法》(The 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该法案把性侵犯罪者分为三个等级:要求犯罪程度最严重的第三等级罪犯每3个月进行一次住处登记,持续终身;第二等级的罪犯每6个月进行一次住处登记,持续25年;第一等级的罪犯每年登记一次,持续15年。如果不去登记住处信息,将按重罪论处。这个法案还要求建立起全国的性侵犯罪者登记系统,并命令每个州和地区运用统一的标准在互联网上登记性侵儿童罪犯的数据。

   社区通知,是要求各州把性侵儿童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对社区中的居民公开,提醒公众提防他们中的罪犯,保护好他们的孩子。如1996年的《梅根法案》(Megan’s Laws)就规定,要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监禁日期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

   住处限制,是对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人员的住处进行限制,要求他们不能住在儿童集中的区域,比如学校、儿童日托中心等。2005年佛罗里达州的《杰西卡法案》(Jessica’s Laws)就对性侵犯罪者能住的区域、能访问的地方做出了限制,目前美国已有30个州和许多地区颁布了这样的法令。如在佐治亚州,性侵犯罪者不得在距学校、教堂、公园、滑冰场或游泳池300米的范围内工作或生活,违者立即被逮捕。

   强制性背景审查,是要对申请工作的人员进行强制性背景审查。特别是做和年轻人(儿童)有关的工作和志愿者工作时,一些有犯罪前科的人是不允许申请的。

   (二)延长刑期和民事关禁 

   在过去的20年中,美国大大延长了性侵儿童犯罪者的刑期。如《杰西卡法案》规定:猥亵12岁以下的儿童要被定为重罪,最低刑期25年,最高终身监禁。罪犯刑满出狱后还要被强制佩戴电子监视器受到终身电子监控。《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及安全法》规定,绑架或诱拐儿童犯罪最低刑期是25年,与低于12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或性侵13~17岁儿童的最低刑期是30年。

   有的州还对罪犯实施了“民事关禁”(civil commitment)。“民事关禁”是将刑满释放的罪犯交由社会机构继续对其实行监管,实质是对危险的性暴力侵害犯罪人员与社会进行隔离的一项措施。《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及安全法》规定,以下人员即使被刑满释放,联邦法官仍有权力判处其接受民事关禁。(1)有证据表明他们曾经有性暴力行为或可能有性骚扰儿童行为的人员;(2)患有精神病、心理变态、行为失常的人员;(3)曾经被释放后仍有过性暴力行为或性骚扰儿童行为的人员。

   法院会为不愿接受关禁的人员举行听证会,审议他们是否应该被关禁;也会为被关禁的人员每6个月提供一次听证会,重新审议他们是否继续被关禁。拥护这项措施的人们认为此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使社区中的犯罪分子减少了,他们相信严厉的惩罚已产生了威慑作用。

   (三)提高调查和逮捕力度 

   性侵儿童案件的调查取证是世界范围的难题。近年来,美国大力提高对性侵儿童犯罪的调查力度,甚至不惜派遣卧底。同时,在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曝光、逮捕和判刑方面也做出了很大努力。他们相信,如果罪犯被抓捕,难堪、羞愧的感受可以有效地阻止其犯罪行为的再发生,而且通过持续不断的有关犯罪分子被抓获的新闻报道,使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也会受到警示,不敢轻举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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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区预防 

   社区预防包括社区监督和社区再融入两方面的措施。社区监督是指派专人盯住一些潜在的犯罪者,通过公共宣传的方式让这些人意识到他们的行为是错误和有害的,警告他们通过热线电话去寻求帮助。通过动员被害者或侵害者的家属、朋友、同伴去检查环境以便得知犯罪行为是否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以阻止犯罪,保护儿童或报告事实。社区再融入,是帮助一些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快速融入社区生活,以防止他们二次犯罪。

   对我国的启示 

   2013年以来,在我国,一些针对青少年性侵犯罪的案件不断被曝光,引起社会极大的震动与反响,也促使我国重新思考如何保护儿童,使其免于性犯罪的侵害。当前我国特别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借鉴美国预防性侵儿童犯罪的举措。

   第一,加大对性侵儿童犯罪者的打击力度,使严厉的惩罚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我国虽有《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师法》等法律,但这些法律对性侵儿童犯罪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在什么情况下从重处罚并没有特别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定。

 

   第二,加强对有犯罪前科人员的管理和控制,避免二次犯罪的发生。我国对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人员的监控和管理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对与儿童近距离接触的工作人员,如教师、校园保安等的背景调查也不足,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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