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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阿文
◎本文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已获授权
10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起外汇违规案例,首次提及两例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特殊目的企业)返程投资的外汇违规案例,这绝不寻常。
此例一开,这意味着今后境内个人/机构想利用境外壳公司返程投回境内,再把境内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的方式(即借助“假外资”资本外逃),不再可行。
01
被点名的两个案例
这两起案例,一个是2005年返程投资回国内的,一个是2008年投资回国内的,此次被罚,都是栽在了购汇汇出利润阶段。
即都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未做返程投资外汇备案,现在想把利润汇出去时,外管往上一追查,哎呦,是个“假外资”,实际控制人是境内居民。
根据天眼查,案例8金石包装公司的外国法人股东,即境外SPV——金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是于2005年10月就入股了金石包装公司的。。。
△金石包装公司工商资料
△金石包装公司股东变更情况(天眼查)
案例9博采林电子公司的香港法人股东,即境外SPV——凯辉创建公司应该是2008年3月入股博采林电子公司的。
△博采林电子公司工商资料
△博采林电子公司股东变更情况(天眼查)
02
“假外资”:避税+转移资产
假外资,即境内居民披着境外壳公司外衣回境内投资,最初是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外资“超国民待遇”盛行起来的,“税收身份差异”也造成很多企业内转外“合理避税”。
外企除了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是15%(内资是33%)外,还能享受从盈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除此,各地林林总总的土地方面,以及外汇管理、市场准入、人力资源等等优惠政策,刺激了国际资本对中国市场的兴趣。
后面又随着21世纪初国内掀起境外上市潮,以及04年CEPA协议,05年汇率改革、资本管制放松等等一系列事件的“偶然”巧合,“假外资”一片繁荣。。。
据商务部资料,2008年对华投资前十位的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算,香港位列第一410.36亿美元,BVI位列第二为159.54亿美元,开曼第五为31.45亿美元,萨摩亚第八为25.5亿美元,毛里求斯第十为14.94亿美元。
直至2008年,内外资企业税率统一为25%,2010年,内外资企业全部税制统一,
但是,“假外资”的鎏金岁月并未完全消失,反而随着近几年资本管制加严而蠢蠢欲动,助经营所得“合法出逃”。
03
属逃汇
不过,由于个人资本项下的对外投资并未开放,境内个人居民的“假外资”在国内一直处于灰色地带。
直到2005年外管局的“75号文”(2014年改为37号文的)堵了这个法律补丁,为个人通过外资SPV投回境内开了一个补登记的口子。
但,开前门,也堵了后门。
根据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境内机构/个人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SPV)之后,在返程回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
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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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特殊目的公司(SPV)”,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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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注意:拿境外绿卡、国籍也不行,习惯性居住在国内的都属37号文下的境内居民)
而37号文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如发生资金流出,则构成逃汇行为,应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惩罚。
即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不合法。
被点名的两个案例均是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
借“假外资”被堵,监管的触觉越来越灵,或许往后,真的催生出一批批“真外资”了。。。
本文作者Amy姐,入于会计师事务所,兴于券商投行。拆过红筹,做过并购。现帮移民的朋友打理家族资产,做跨境投资。
感谢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授权转载本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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