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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历史挺靠谱系列之三:小侠闲话美国出生公民权

“美国联邦政府诉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169 U.S.649 ,是一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在美国出生的人是美国公民的里程牌式案例,判决解读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管辖权”。

 

黄金德于1871年出生于旧金山,他的父母都是华人。1890年,黄金德的父母回中国广东定居。4年后,黄金德回台山探视父母亲归来时,移民局根据1882年通过的《排华法案》拒绝他入境。黄金德为此将联邦政府告上法庭,挑战联邦政府拒绝承认其公民身份的做法。1896年1月3日,莫罗法官宣布黄金德是一位美国公民,因为他具有美国法律的“管辖权”。

联邦政府败诉后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1898年3月28日,最高法院以六比二的投票结果裁定黄金德一出生便拥有美国公民身份。这一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一个在美国出生的孩子的父母具有中国血统,出生时父母两人在美国有固定住所,虽然他们是中国皇帝的子民,但不是任何外交官或中国皇帝的官员下属,而是(合法)来此经商”。

 

 

1898年至1902年,黄金德案的判决还引来了一些美国占领或部分占领菲律宾期间,在其占领地出生的人要求美国公民权,联邦上诉法院多次拒绝接受通过援引黄金德案例来认同这些要求。其中一个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中还批评了将黄金德案“管辖权”与非法移民联系起来。

 

1942年,里根诉金案(Regan v. King),对2600名在美国出生日裔人士的公民权提出了挑战。原告律师想采用当年华人黄金德案例,最高法院拒绝了这个案件的调卷令。一些法律学者认为“管辖权”不适用于非法移民,黄金德案的先例也不适用于父母以非法方式居留在美国境内的情况。

 

当然,所谓法律和宪法的尊严,都是随着政客的需求和大法官的心情,他们自己随便玩。1982年,最高法院审理了普莱勒诉杜伊案(Plyler v. Doe),关于在国外出生的孩子与父母一起非法进入美国后要求公民权的问题。法院认为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管辖权”同样适用于非法移民及其后代。最高法院以5比4作出裁决,根据黄金德案,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管辖权”与一个人是否是以合法方式进入美国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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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美国国务院认为在美国出生的非法移民后代受到美国的“管辖权”,因而其一出生就拥有公民权,因为这一问题已经由黄金德案判决所解决。由于1982年最高法院的裁决和美国国务院的认定,现在人们认为任何试图改变出生公民权的法案都很可能会被法院判决违宪。

 

近日,川普总统主张大幅改革移民政策,提出“择优”移民制(merit-based system),取消现行的“链式移民”及“定锚婴儿”。从历史和法理的视角上看,川普可以按照黄金德案的判决依据,重新解读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管辖权”,取消非法移民的出生公民权:1、通过行政令:推翻1982年美国国务院对“管辖权”的认定;2、通过最高法院:重新裁决“管辖权”。 当年的“排华法案”和“二战日本人集中营”都是最高法院裁决合法不违宪,现在不也是被推翻了吗!3、通过国会立法:国会可以用“简单多数”的方法重新定义“管辖权”。国会可以通过新法案而不是修宪,因为修宪需要国会2/3多数票通过。然而,当今美国民主党以“非法移民”为政治票仓,以“为了反对而反对”为政治纲领,不仅修宪是永远行不通,川普总统的移民改革也将是步履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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