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8年4月见诸报端的“XYZ事件”把美国人的“仇法”情绪推向高潮,好像立马就要跟法国打仗似的。1798年4月,国会拨款一百万美元修缮港口和军事要塞,准备应对法国的进攻。接着,国会决定建立一支一万人的临时陆军。4月30日,海军部(Department of Navy)正式成立,海军部长成为总统内阁的新成员。5月,国会授权私人船只携带武器,在公海上拦截法国商船。7月7日,国会单方面废除了《美法同盟条约》。
在这一系列动作中,最让亚当斯总统高兴的是海军部,他早就想建一座“木头城墙”了(那时候的军舰都是木头造的)。他高兴的另一个原因是,他终于有机会任命一位他信得过的内阁成员:海军部长本杰明·斯达德(Benjamin Stoddert)。但是,对其它那些措施,特别是建立陆军,亚当斯不太感兴趣。他压根儿不想打仗,或者说,他不认为法军真的会打到家门口。咱在海上跟他们比划比划就算了,其余的没必要。民众可不知道总统咋想的,大家正在气头上,举国一片喊“杀”声。议员们天天盼着总统来请求对法宣战。只要他一开这个口,国会立刻就会通过“宣战”的决议。可是,左等右等,亚当斯一点要宣战的意思都没有。碰上这么不开窍的总统,大家真是有劲儿使不出。咋办呢?在没看到法军入侵之前,咱先清算一下“隐藏在人民内部”的敌对分子吧。
1798年6月到7月,“联邦党”控制下的第五届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四个法案,合称《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s of 1798)。这四个法案中有三个针对的是外国人和客居美国的外国侨民(永久居民)。一是《归化法》(Naturalization Act)。这个法案提高了成为美国公民的门槛。本来,永久居民(今天所说的“绿卡”持有者)只要在美国连续住满5年就可申请成为公民。《归化法案》把这个年限改为14年。二是《客籍法》(Alien Friends Act)。这个法案使总统有权随时羁押和驱逐他认为对和平和美国的安全构成威胁的外国人或外侨。三是《敌对外侨法》(Alien Enemies Act)。在战争期间,总统有权随时羁押和驱逐来自与美国交战国的外国人或外侨。
美国本是移民国家,没有移民就没有发展。 新大陆啥都不缺,就缺人。这三个法案看上去就像“逐客令”,好像恨不得把移民都赶跑才痛快,这不是自断手足吗?看似荒唐的事总有荒唐的理由,1798年的理由是:恐惧。其实,这些法案针对的主要对象是法国侨民。当时,由于“法国革命”引起连年战争,大批法国人逃往新大陆,光费城就有两万五千多法国侨民,而费城的总人口不过五万。既然要跟法国打仗,大伙瞅着所有的法国人都像恐怖分子或间谍。他们要是捣起乱来咋办?而且,法国人大多是天主教徒,跟新大陆的清教徒和新教徒格格不入,看着就别扭。最要命的是,法国移民就像大多数爱尔兰和其他国家的移民一样,基本上是支持“共和党”的。移民初来乍到,没有根基,一切从零开始。“共和党”走的就是“群众路线”,团结底层民众,提倡平等自由,比走“精英路线”的“联邦党”更受新移民的欢迎。这些新移民一旦变成美国公民并获得了投票权,他们投谁的票还用说吗?那简直是“联邦党”的噩梦。所以,我就要用《归化法》拖延你变成美国公民的时间,然后用《客籍法》和《敌对外侨法》让你永远也成不了公民。说来说去,都是“党争”惹的祸。多年的争斗让“联邦党”时时刻刻生活在恐惧中,它已看不到希望与光明,以至于用这种近乎“自杀”的方式维护得来不易的权威。杰斐逊说:“也许这是一个普世的真理:(一个国家的)内部失去自由总是以外来的威胁为借口。”
如果你觉得这三个关于外侨的法案真的很糟糕,那是因为你还没看到第四个:《煽动叛乱法》(Sedition Act)。这个法是针对美国公民的。它说:任何人“撰写、印刷、谈论、出版。。。任何反对美国政府和国会的错误言论、谣言以及恶意的文字,以此诋毁、污蔑政府及国会或煽动美国人民对政府的仇恨,都要受到两千美元以下的罚款和两年以下监禁的惩罚。”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你造谣污蔑政府或煽动别人仇视政府,你就要交钱和蹲监狱。这种“似曾相识”的法律在旧大陆不稀奇,但在自由比生命更重要的新大陆却是匪夷所思的。什么叫“诋毁和污蔑”?怎样定义“错误和谣言”?谁来判断对与错?在强大的政府面前,人民应该怎样表达意愿才不算“诽谤”?这明摆了就是要整人嘛。因言获罪,人权何在?“联邦党”制定此法的目的就是打压“共和党”:再乱喊把你抓起来!
你不需要法律专家,打眼一看就知道这个法案“违宪”,因为它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参看《美国的故事(61)-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的自由。《煽动叛乱法》一出,哪还有什么言论和出版自由?但是,“联邦党”认为,基于英国普通法的第一修正案有一个被大家公认的原则,即: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不受事先约束(Prior Restraint)的权利”。所谓“事先约束”,就是言论在发表之前要经过政府的检查,也就是“新闻审查”。第一修正案使媒体享有“免于审查”的自由,所以,英国和美国都没有“新闻审查”制度。“联邦党”说,我不审查你,你爱说什么说什么,但你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因为政府有“事后追查”的权力。如果我查出你恶意诽谤,别怪我不客气。“共和党”说,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自由不分“事先”和“事后”,所谓“事后追查”和“打击报复”有什么区别?少拿法理吓唬人!显然,“共和党”对第一修正案的理解更符合现代社会的观点,从联邦最高法院后来的判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对“事后追查”有严格的限制,想证明公民“诽谤”政府比登天还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言论自由。“联邦党”以为他们是在通过限制“过度的自由”来保护自由,却不知道他们正在扼杀自由本身,因为他们做的正是当年他们在“制宪会议”上竭力避免的事:多数人的暴政。
毫无疑问,《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是美国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页,它让新大陆蒙羞。但在当时,这似乎是形势使然。参众两院以压倒多数通过了法案,把它送到总统手中。亚当斯一开始时比较犹豫,他也觉得有点过,尽管他并不认为法案“违宪”。激进的“联邦党”人催着总统赶紧签字。更重要的是,亚当斯最信任的人,总统夫人阿比盖尔,全力支持法案。自从进了总统府,阿比盖尔每天一睁眼就看到谩骂、侮辱自己丈夫的言论,一会儿说亚当斯愚蠢、固执、专制、无耻,一会儿讽刺他又矮又胖、秃顶、驼背、满嘴牙掉光光。亚当斯自己还开玩笑:“他们说得不对,我还有几颗牙没掉呢”,阿比盖尔可不干了,她对丈夫的爱让她无法忍受这样的折磨。这种言论当然应该受到严厉打击!阿比盖尔的态度对亚当斯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应该说,如果此时阿比盖尔坚决反对,亚当斯还是有可能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否决它,他的伟大将永载史册;签署它,他将永远摆脱不掉历史的谴责。亚当斯选择了后者:他让法案成为法律。一切只在那一念之间。历史没有假设。
签署《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是亚当斯一生最大的污点。在此后的日子里,他不停地为自己辩解,说他是多么迫不得已。在汉密尔顿去世后,他又说这都是汉密尔顿的阴谋,等等,反正越描越黑。事实上,在众议院刚开始讨论法案时,汉密尔顿根本不知道。财政部长沃尔科特把《煽动叛乱法》的草稿拿给他看,汉密尔顿吓了一跳。他说:“这个法案中的很多条款非同寻常,严重的话有可能会引起内战。。。我希望国会不要匆匆忙忙地通过它。我们不要建立暴政。政府的能力和暴力是两码事。”后来,国会在讨论中增加了救赎的办法:如果反政府的言论被证明是符合事实的,发表言论的人就不会获罪。汉密尔顿赞成修改后的法案。关于那三个涉及外国人的法案,很不幸,这位新大陆最著名的移民说:“他们(新移民)早该滚回去了!”他似乎忘了他当初是怎样满怀梦想来到新大陆,又是怎样以最快的速度从社会底层进入权力的中心。没有新大陆宽广的胸怀,哪有他的辉煌?可见,残酷的“党争”已摧毁了理智。不光他,连理智到极点的华盛顿也对新法抱同情态度。他虽然从没公开支持过这套法案,但私下里针对一些具体的事表达了意见。比如,他说,如果外国移民怀着政治目的来新大陆并试图影响政府,这种移民我们不欢迎。后来,有一个人指责亚当斯政府接受英国贿赂、搞英式腐败(这是造谣),根据《煽动叛乱法》,此人被判刑。华盛顿支持这个惩罚。他似乎忘了他在当总统的时候是怎样容忍那些谩骂和指责的。总之,只因“共和党”被看成美国的“雅各宾派”,所有支持“共和党”的人,甭管外国人还是美国人,都成了洪水猛兽。“国父”们为之奋斗的自由恐怕暂时要给仇恨和冲动让道,人权在强权面前只能先退避三舍。
那么,做为受害者的“共和党”真的那么无辜吗?当然不是。实际上,“共和党”对“联邦党”政府的指责绝大多数是谎言,判他们“诽谤罪”不算太冤枉。造谣是“共和党”人的长项(杰斐逊就是造谣大师),他们还动不动就骂得人家体无完肤,这种人格侮辱搁谁谁也受不了。从某种程度上说,“共和党”有点咎由自取,他们但凡收敛一些也不至于这么招人恨。然而,这就是那个年代。合众国只是个“实验”。没有人知道民主应该是什么样的,也没有人知道民主和专制其实只有一步之遥。
“联邦党”没有意识到,《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的实施是他们为自己掘的坟墓,他们在“XYZ事件”中聚集起来的人气迅速消退,“共和党”成了人权的守护者,赢得了民众的同情和支持。此消彼长的运气将决定1800年大选的结果。“联邦党”是个奇怪的动物,你要是跟它斗,绝对斗不过它。但你要是偃旗息鼓,它可能死得很快。詹姆斯·门罗说:“咱越不搭理他们,他们就会越快地自我毁灭。”大多数“共和党”人赞成他的意见,他们就想坐在那看看“联邦党”怎么把自己玩死。但“共和党”的两位领袖,杰斐逊和麦迪逊,可没耐心看热闹。他们要往火里添把柴,却没想到差点引火烧身。
1798年底,杰斐逊和麦迪逊分别给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亚州的州议会起草了抵制《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的方案,这就是《肯塔基方案》(Kentucky Resolution)和《弗吉尼亚方案》(Virginia Resolution)。从这些方案里可以看出,“共和党”发起疯来一点也不亚于“联邦党”。在《肯塔基方案》中,杰斐逊说:宪法是各州之间的“合同”(Compact)。根据合同,各州把某些权力转给联邦政府,但与此同时保留了大部分自治的权力。因此,联邦政府不能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它的权力。如果联邦政府滥用权力,各州有权宣布联邦政府的立法“违宪”和无效(Void),并可以废除它(Nullification)。杰斐逊的意思是,《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超越了各州对联邦的授权,我们(肯塔基州)认为它违宪,拒绝执行。他还警告说,如果联邦政府不知收敛,它将引起“革命和流血”。
麦迪逊的《弗吉尼亚方案》也采用了“合同”的概念,但他对宪法的理解显然比杰斐逊深刻,他不认为各州有权废除联邦的立法,只强调各州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介入”(Interpose)的姿态,挡在联邦和人民之间。“介入”是为了保护各州的人民不受联邦伤害,它需要各州的联合,一两个州是做不成的。
1798年11月,肯塔基州议会通过了杰斐逊起草的方案,但把“废除联邦立法”的句子去掉了,大家觉得那样说太过分。12月,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了麦迪逊起草的方案。《肯塔基和弗吉尼亚方案》形成了一套“九八原则”(Principals of ‘98)。 “九八原则”的中心是州权至上,各州有权裁定联邦法律违宪,并在必要的时候“介入”甚至脱离联邦。
“九八原则”对美国影响深远,或者说,贻害无穷。原因是:一,宪法不是各州之间的合同,而是人民的意愿。宪法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是“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不是“我们各州”(We the States)。只有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才能决定联邦是否越权。各州无权裁定联邦的立法是否“违宪”或是否“有效”,更无权废除它。杰斐逊不懂法理有情可原,麦迪逊可是“宪法之父”,他当初在“制宪会议”上一再强调联邦对各州有至高无上的否决权。不知道他在起草弗吉尼亚方案时有没有觉得不好意思。二,这两个方案都强调了“州权”,甚至暗示各州如果对联邦不满就可以分裂出去(Secede)。州权应该受到保护,但若把它凌驾于联邦之上就完全违背了宪法的宗旨。一位学者说,“杰斐逊不是在号召各州以和平与合法的方式抗议,他在鼓励公然的叛乱,他反对的政府正是他自己担任副总统的政府。”《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确实违宪,但宪法有一套纠错机制,各州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废除法案或修宪。杰斐逊和麦迪逊的行为如果被其他人效仿,后果不堪设想。华盛顿在听说肯塔基和弗吉尼亚方案后对帕特里克·亨利说:如果这两个方案得到“系统和盲目的执行,我们的联盟就完了。”事实上,六十多年后,南部各州就是以“九八原则”为依据宣布脱离联邦,引发“内战”(Civil War)。战争结束时,未来的总统詹姆斯·加菲尔德(James Garfield)说:肯塔基方案“包含了废除联邦立法和分裂联邦的细菌,今天,我们终于收获了恶果。”如果说,《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严重侵犯了人权,那么,《肯塔基和弗吉尼亚方案》以同样恶劣的方式践踏了宪法,并威胁着国家的统一。
但是,杰斐逊和麦迪逊比亚当斯幸运不知多少倍。亚当斯在明处,他俩在暗处。他们起草方案是匿名的,除了几个亲信,没人知道这是他们干的。一个杰斐逊的传记作者说:“如果这件事当时就被人发现,副总统先生至少要承担企图分裂国家的罪责,甚至叛国罪。”结果,杰斐逊和麦迪逊不仅躲过一劫,还进了白宫。只能说亚当斯太倒霉了。当然,对美国来说,最大的幸运是,当领袖们发疯的时候,人民没疯。肯塔基和弗吉尼亚方案出台后,这两个州把她们的方案送往其他14个州,希望得到响应。结果,6个州拒绝接受,4个州明确反对,其余的没有回音。那10个有回音的州都表示:各州无权给联邦当裁判,只有联邦机构能决定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看来,就算“宪法之父”犯糊涂,天下还有明白人。这场由独立州发起的“护法运动”就这样不了了之。
如果你熟悉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你一定会问:在这个故事中,最高法院去哪儿了?如果《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发生在今天,官司早就打到最高法院了。最高法院判它“违宪”,问题不就解决了?可是,在1798年,最高法院形同虚设。此时的大法官们还没搞清自己的定位呢。他们整天忙着“巡回”各州,帮着处理一些州际纠纷,哪有功夫管宪法的事?“三权”的政府其实只有两权,当那两权沆瀣一气,权力就失去了平衡。美国人只能耐着性子再等三年。在约翰·马歇尔成为首席大法官之前,“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不存在。
引起如此轩然大波的《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到底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呢?答案是:它除了摧毁“联邦党”的声誉,似乎没有祸害太多人。首先,这些法案是有期限的。国会和总统都把它们看成是“临时的”、“战时的”举措,法案的有效期只有三年,到1801年自动失效,除非国会给它们延期。特别是那三个《外国人法案》,基本上有跟没有一样。《归化法》把入籍要求从5年改成14年,但它在生效前给移民们留下一个“窗口”,只要在某月某日之前申请,还是可以5年入籍。那些符合条件的人都赶在法案生效前申请了,没耽误多少事。《客籍法》听上去很可怕,“共和党”觉得,亚当斯大笔一挥,移民们就会被一船一船地逐出新大陆。实际上,亚当斯一次都没行使过这个权力,他没驱逐过任何人。因为与法国最终没打起来,《敌对外侨法》也没用上。除《敌对外侨法》以外,其余三个法案都在1801年失效。但是,《敌对外侨法》被国会改成永久性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政府根据这个法律把几千名日本、德国、意大利侨民拘押在集中营并最终将他们遣返回国。
影响最大的是《煽动叛乱法》,大约有二十个人因此法被判刑。佛蒙特州的联邦众议员马修·莱昂(Matthew Lyon)可能是最有名的一个。莱昂曾是“绿山男孩”的一员,跟着伊森·艾伦打天下。佛蒙特共和国加入美国后,他当选为众议员。他像艾伦一样豪放又粗鲁。有一次,另一位议员不同意他的观点,他竟然一口痰吐在人家脸上。那个议员抄起手杖要跟他拼命,他也随手抓起根铁棍冲上去。两人在众议院大厅大打出手,议长看得不亦乐乎,议员们赶紧死命把他俩拉开。莱昂在佛蒙特州的一家报纸上发表文章,大骂亚当斯总统,结果被判罚款一千美元,监禁四个月。这哥们儿在监狱里还没忘了竞选众议员,最后居然赢了。蹲完四个月监狱,他又回到众议院继续当议员。另一个获罪的名人是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外孙,本杰明·富兰克林·巴奇(Benjamin Franklin Bache)。巴奇创建了一份报纸,叫《费城之光》,这报纸是“共和党”的舆论阵地,把华盛顿和亚当斯都骂得狗血喷头。《煽动叛乱法》通过后,巴奇被抓。他取保候审,但在1798年9月死于“黄热病”,年仅29岁。还有一个苏格兰移民詹姆斯·卡伦德(James Callender),他写了一本书抨击“联邦党”,被判罚款二百美元,监禁九个月。总之,大部分因《煽动叛乱法》被判刑的都是报社编辑或出版商,罚款大多在一百到四百美元之间,监禁二到十八个月。虽然看上去不算很糟糕,但影响太坏,它直接导致了“联邦党”在1800年大选中的惨败。1801年,杰斐逊入主白宫。他立刻赦免了所有因《煽动叛乱法》而获罪的人,并把他们交的罚款全部退还。但是,杰斐逊在这个法案没失效之前,利用它抓了几个攻击他的“联邦党”人。可见,正义不是绝对的。
从所有这些混乱和纠纷中不难看出,年轻的共和国是怎样在恐惧、疯狂、和不知所措中探寻着民主和法治的道路。《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以及它引起的风波是对代议制民主和联邦体制的严重考验。“党争”可以让精英们失去理智,权力可以让领袖们忘记理想。“联邦党”认为,只要“共和党”得势,美国就会进入“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共和党”认为,“联邦党”背弃了共和原则,早晚会把美国变成君主制国家。事实是,他们担心的事都没发生。双方对所有问题的过度反应似乎是新国家在走向现代的过程中必须经历的痛苦。也许,是那部宪法最终约束了人的欲望;也许,是人民的智慧让那部宪法回归它最原始的追求。也许,杰斐逊的一段话是对这段历程最好的总结:
“只要一点耐心,我们就会看到巫术的统治即将结束,它的咒语将被解除,人民将恢复他们真正的视野,把他们的政府重新建立在真正的原则上。”
但是,在1798年,事情看上去远没有那么乐观。美国人在忙着内斗的同时,还在准备着与法国兵戎相见。他们将怎样面对战争的危机?亚当斯总统又怎样在战争的阴影中寻求和平?请看下一个故事:没有必要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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