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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美国人是如何开“制宪会议”的?

本期作者: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那是一个炎热的夏天,“制宪会议”在费城的独立大厅举行。大会原定在1787年5月14日开始,但因为交通等因素,直到5月25日才有七个州的代表到达,才达到超过一半的法定州数的要求,而来得最晚的新罕布什尔州,7月23日才到达费城。弗吉尼亚代表团到达最早,麦迪逊是第一个到达的,随后该代表团中的大部分成员都到达了,在等其他代表团到达的时间里,麦迪逊起草了著名的“弗吉尼亚方案”(Virginia Plan)。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年3月16日-1836年6月28日),美国第四任总统(1809年-1817年)。《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之一,亦被一些人视为“美国宪法之父”。(来自维基百科)

会议开始之后,华盛顿获得一致同意当选为会议主席,威廉·杰克逊(William Jackson)当选为会议书记员,但他的记录非常简单。麦迪逊自己的笔记,加上罗伯特·耶茨的记录,构成了“制宪会议”最完整的纪录。麦迪逊决定自己对“制宪会议”进行详细的记录,他故意选择坐在最有利的位置上,以便能听清每一个人的发言。他全程参与了会议,没有错过任何主要的讨论。难怪他事后说,在“制宪会议”上做笔记几乎要了他的命。

从时间上来讲,会议开得非常紧张,在将近四个月的时间里,代表们几乎没有什么空闲时间。除了每个礼拜休息一天,7月4日至5日休息两天,以及7月26至8月6日休息10天之外,其余所有时间都在开会,每天早上10点—下午3点开会,一直到9月17日会议闭幕。


1787年制宪会议在费城独立厅召开

与会代表一致决定,会议期间的讨论和投票在会议结束之前要保密。会议还决定,仅仅对《邦联条款》进行一些修改是不够的,应该制定一部新的宪法;新政府除了拥有邦联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之外,还需要更多的权力。在这样的前提下,会议决定以弗吉尼亚方案为蓝本进行讨论和修改。到了1787年的6月19日,大会对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进行了表决,其中七个州支持前者,三个州支持后者,马里兰州代表内部分裂、意见不一,导致无法投票,而新罕布什尔州的代表在那个时候还没有到达。会议的投票规则是,每个州一票,七个州达到合法州数,最终采用简单多数决的原则。

7月24日,会议决定成立了一个五人组成的“细节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Detail),由约翰·利特里奇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埃德蒙德·伦道夫、奥利弗·埃尔斯沃思、詹姆斯·威尔逊以及纳撒尼尔·戈勒姆。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起草一个反映了会议开到当天为止所达成协议的文本。7月26日-8月6日,大会休会,等待这个委员会起草的报告,该报告构成了美国宪法的第一稿,很多内容包含在了最后的宪法文本中。该委员会在起草报告时,参考了美国的州宪法、《邦联条款》以及提交给大会的各种方案等。在准备这个报告时,伦道夫提出了两个规则:一个是宪法只应当包括基本原则,不应规定那些随着时间而改变的细节;另一个是语言应当简洁准确,不应当模糊不清。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这个报告主要的任务是将那些与会代表讨论并同意的内容撰写下来,但委员会在报告中增加了不少与会代表并未讨论的内容,比如报告中增加了议员享有在议会中发言不受追究的权利,还有国会的权力本来在讨论时不是列举式的,而是赋予了国会就整个联邦的公共利益享有总体性的立法权,但在报告中国会的权力变成了列举式的。因此,有学者认为,这个委员会在根本上塑造了美国宪法。

在“制宪会议”上,还成立了一个“推迟事项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Postponed Parts),讨论那些此前难以达成一致因而被推迟的事项,成员包括麦迪逊等人。该委员会讨论的最重要事项是总统的选举问题,最后的意见是同意威尔逊早些时候提出的选举人团制度,同时,将总统任期从7年缩短为4年,还创设了副总统这个职位。

最后,大会还决定成立了一个“风格与整理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tyle and Arrangement),负责润色和编排最后的宪法文本。该委员会包括麦迪逊、汉密尔顿、威廉·约翰逊、古弗尼尔·莫里斯、鲁弗斯·金这五位主张建立一个更加强有力全国性政府的人。9月12日,该委员会起草的宪法文本印发给了所有与会代表,大会讨论了三天。9月17日,会议结束,与会代表签署宪法。这一天,后来被定为美国的“宪法日”。

这些主要是“制宪会议”的程序问题,会议的核心或者关键是讨论起草的方案。在“制宪会议”上,与会代表们提出了几个方案供大家讨论,我们不妨梳理一下它们,看看各自规定了些什么,有什么样的一些基本特征。

弗吉尼亚方案

首先是“弗吉尼亚方案”,它也叫“大州方案”,因为它被认为代表了大州的利益或者诉求。这个方案出台的原因是,由于弗吉尼亚代表团的成员到达得比较早,在他们等待法定州数(半数以上的代表团)到达之前,他们闲得没事儿干,于是就起草了一个宪法起草大纲,名曰“弗吉尼亚方案”,由伦道夫于5月29日代表弗吉尼亚代表团在大会上提出。该方案是由麦迪逊主导起草的,他先到达费城之后,就没有闲着,作为一个有心人,他大概考虑到,肯定要起草一部新宪法,这样的话,就需要一个参考的草案或者蓝本,不然,代表们怎么讨论呀?讨论什么呀?代表们需要一个参考文本,于是就有了这个方案。等弗吉尼亚州代表团其他成员到达之后,他们一起讨论和商量了这个方案。毋庸置疑,这个方案是“制宪会议”上提出的最重要方案,后来的宪法起草主要就是以它为蓝本进行的,可以说,经过修改和补充之后最终变成了美国宪法。这也是麦迪逊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主要原因之一。

该方案一共有十五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1)它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分开。这一原则被后来的美国宪法接受,成为其最典型特征之一。

(2)它规定,立法机关实行比例代表制,根据捐资或者自由人数量按比例分配。这个方案被部分接受,宪法上众议院的制度安排就是参照这一条。

(3)根据该方案,国会实行两院制。第一个院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第二个院由第一个院根据各州议会提名的人选选举产生。这种两院制安排也被美国宪法接受,并成为其重要特征。

(4)立法机关的权力除了拥有邦联国会的权力之外,还可以否决那些违反了《邦联条款》的州法律等。可以看出,这个方案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5)行政机关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不得连任。这一条未被接受,因为美国宪法规定的是总统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非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这大概是因为,与会代表们认识到了这是对三权分立原则的违反,一个机构不应由另一个机构选举产生,否则,就会存在被选举机构对选举机构负责的问题。

(6)行政机关和部分法官联合起来构成一个修正委员会,有权审查议会制定的尚未生效的每一个立法,并可以否决之,除非其再次获得议会通过。不难看出,这是事关行政机关的否决权,只不过行使否决权的不只是行政机关,而是包括部分法官。这一规定部分被美国宪法吸收了,即宪法上的总统否决权,只是没有让法官分享这一权力,并且如果国会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一个法律,就可以让总统的否决归于无效。

 (7)根据该方案,司法机关——包括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由立法机关遴选产生,品行端正者,可以终身任职。这一条也是部分被美国宪法吸收了,唯一的区别在于,宪法上的规定是,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8)新州的加入不需要全体一致投票同意。后来的宪法上规定,国会有权允许新州加入。

(9)它还规定,确保各州是共和政体。这一条被后来的宪法完全接受。

(10)全国性宪法的修改不需要立法机关的同意。这一点也被宪法接受了。宪法的规定是,其修改需要国会的三分之二多数或者各州议会的三分之二多数提出修正案,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或者州议会批准。

(11)各州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官员应当宣誓支持全国性宪法。这一条也被宪法完全接受。

(12)该方案还规定,宪法之修改经国会同意后交由各州人民选举产生的“制宪会议”表决。这一条也被宪法接受,只不过宪法中还增加了各州议会表决的方式作为一种选择。

由此可见,弗吉尼亚方案中的很多重要内容都被美国宪法接受了,甚至成了宪法的一些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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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泽西方案

 “制宪会议”上提出的另一个方案是“新泽西方案”,也叫“小州方案”,因为它被认为代表了小州的利益。出于对弗吉尼亚方案的不满,新泽西、康涅狄格、纽约、特拉华等州的代表起草了一个“新泽西方案”,由威廉·佩特森于6月15日提交给大会。该方案包括9条决议,只是对《邦联条款》进行了一些修改,跟弗吉尼亚方案差别很大。其主要内容包括:

(1)赋予邦联国会更大的征税权。如果财政不够,国会可向各州根据其人口——奴隶作为3/5人口计算——征税。这个五分之三的规则,也出现在了后来的宪法中,似乎是被宪法接受了。不过,该规则并非新泽西方案首创,1783年邦联财政修正案中就已经提出了。

(2)这一方案规定,国会的法律和条约是最高的法律,违反的个人或者各州可被强制遵守。这一条基本上被宪法接受了。

(3)行政机关由几个人组成,由国会选举产生,不得连任,根据各州州长多数的请求可被国会罢免。这一条没有被宪法接受。当时对行政机关的安排,与会代表们争议很大。有些人主张实行委员会制,几个人共同承担行政职能;另一些人则主张,行政机关只能由一个人组成,实行总统制。最终,宪法接受了后者的意见。

(4)司法机关由行政机关任命,品行端正的法官终身任职。这一条被宪法接受了,只不过增加了法官的提名须由参议院批准的内容。对于法官的产生方式,宪法上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的一个整合。

(5)归化的规则应当在每个州相同。这一点也被宪法接受了,它规定,国会有权确立统一的归化规则。

 

虽然“制宪会议”没有以新泽西方案为蓝本起草宪法,但它的影响也是不容否认的,它的一些内容也被宪法吸收了进去。

康涅狄格妥协方案

除了这两个方案之外,还有一个次要的,叫“康涅狄格妥协方案”,由康涅狄格的Roger Sherman于6月11日提出。它主要是综合了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其重要贡献是决定了参议院议员的名额分配方式。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5年或1757年1月11日-1804年7月12日),美国军人及开国元勋,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第一任美国财政部长。(来自维基百科)

汉密尔顿方案

就在代表们争论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优劣的时候,汉密尔顿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虽然他无意交由大会讨论,并且,实际上大会也没有讨论。他声称:“英国政体是世界上最好的。”因此,他被认为鼓吹君主制。他的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和参议院都由人民选举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且都是终身任职。这一点是与会代表们无法接受的,因为这会造成事实上的君主制。没有任期,选举也就没有了意义。

(2)行政机关拥有绝对的否决权。这给了行政机关太大的权力,不可避免地会造就一个帝王般的总统,议会的权力会受到严重削弱。与会代表们不可能同意这一点。

(3)各州州长由全国性政府任命,且对相应州的立法有否决权。这一规定体现的是中央集权而不是联邦主义,远远超出了各州代表所能接受的限度。


平克尼方案

  “制宪会议”上的第五个方案是“平克尼方案”,由南卡罗莱纳州的查尔斯·平克尼提出。他似乎在来费城之前就已经草拟好了这个方案,本来期望就自己的方案发表演讲,但一直没找到机会,只能书面呈上,但始终没有成为会议讨论的对象。(作者:王建勋;编辑:张宁;文中小标题和图片系编者所加;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简介

王建勋,先后毕业于兰州大学、北京大学和(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获政治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旨趣主要为宪政理论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译有《美国联邦主义》(上海三联2003年版),编有《大家西学:自治二十讲》(天津人民2008年版),发表学术论文若干,并撰有大量时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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