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利润汇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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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减税和工作法案(TCJA)通过后,根本改变了美国公司税制。由全球征税的属人制(Worldwide Tax System),改为不征海外利润税的属地制(Territorial Tax System)。但2017年底前没有缴美国税累积的海外利润,不管是否汇回,虽然不用缴原35%的公司税,但要一次性现金缴15.5%及其他资产缴8%的海外利润汇回税(Repatriation Tax),或国税局称之为的“过渡税”(Transition Tax)。利润汇回税不由海外公司申报缴纳,而是由所有美国股东按对海外公司的持股比例,申报累积的海外利润,一次缴纳或八年分期缴纳其汇回税。

所有美国股东包括个人、普通公司(C-Corp)、小公司(S-Corp)、合伙人公司(LP)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如果持有外国公司10%或以上投票股分,都要申报海外利润汇回税。原来认为海外利润调回税只与跨国大公司有关,但按国税局征求意见的利润汇回税指引(Notice 2018-07),不少有海外生意的华人将受到影响,特别是在税表里已包括5471表(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财务报表)的个人和公司。

新税法汇回税IRC Sec. 965 规定,美国股东所有在1986年后、未被征税的“某些特定的外国公司(SFC)”的海外利润(E&P),作为新的部分F类(Subpart F Category),是被当作从海外调回进行征税。这些外国公司是指Sec.957定义的受控的外国公司(CFC),或Sec. 1297定义的有美国公司作为股东的非CFC外国公司(除被动投资的外国公司外)。Sec. 965允许美国股东海外利润,减去其他特定外国公司的累计利润赤字,并减去付出的外国税和股息。但缴的外国税一般不允许扣抵汇回税,只有在某些情况下,主要是普通公司可以抵扣。美国股东可一次纳税或分八年缴其纳税金额:第一至五年为8%,第六年15%,第七年20%,第八年25%。

国税局的利润汇回税指引提供了如何计算“过渡税”方法。海外保留利润的投资,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非现金资产。前者包括:现金、净应收帐、变现资产(Liquid Assets)的公平市场价值(FMV)、政府债卷、存款证、短期契约等。这些资产按15.5%缴税。后者是动产和不动产(Real Properties)等,按8%缴税。这些资产还要相应扣除短期长期负债及股本。同时排除关联公司的对应帐户,如同一美国股东的各公司之间的应收帐、应付帐等。但实际的现金汇回的收入,须当作股息,按20%缴税。

美国股东的税表包括5471表,但过去其只是申报,不用缴税。现在不管5471表中的外国公司是否CFC,都要以2017年11月2日或12月31日为准,在2017年个人或公司税表中计算并缴纳海外利润汇回税。合伙人公司、小公司及其他过渡实体(Pass-through Entities),要在K-1表中附上汇回税说明。由于国税局在2018年报税季才公布汇回税指引,许多有5471表的个人公司没有报汇回税。没报的个人公司可以修改2017年的税表加入汇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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