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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这些地方要征地啦!
涉及福州、厦门、泉州这些地方!
福州
1
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
2018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仓山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2018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877号文件批准,现将该批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该批次01号地块(地块名称:福州市天马佳园安置房东侧道路工程,业主单位: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城门镇胪雷村水浇地0.005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21公顷;02号地块(地块名称:义序公交综合车场及后勤保障配套服务设施,业主单位: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盖山镇新安村水浇地1.0529公顷、其他农用地0.1359公顷,中山村水浇地3.1735公顷、其他农用地0.330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64公顷,使用国有水浇地0.02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3公顷;03号地块〔地块名称:福州市螺洲一支河综合整治工程,业主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螺洲镇店前村园地0.01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公顷;04号地块(福州市金塘支路道路工程,业主单位: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建新镇楼下村水浇地0.00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63公顷,麦浦村水浇地0.05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0942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131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2254公顷。上述地块由仓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核减02、03地块面积0.029公顷。
二、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办理“两公告一登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及相关税费收缴和发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仓山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8日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长乐区
2018年度第六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区2018年度第六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综〔2018〕4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长乐区境内农用地20.6157公顷(其中耕地5.9537公顷)、未利用地6.24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区松下镇园地0.2863公顷、林地4.10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351公顷、未利用土地0.8459公顷,大祉村旱地0.5203公顷、林地0.095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626公顷、其他土地0.4723公顷、未利用土地1.3561公顷,前连村水田0.4059公顷、旱地2.0938公顷、其他农用地0.60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53公顷、其他土地0.0958公顷,首祉村旱地2.9337公顷、园地1.4154公顷、林地6.8123公顷、其他农用地1.16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189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39公顷、其他土地0.6292公顷、未利用土地2.842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163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3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
201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的通知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转用的请示》(侯政地〔2018〕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闽侯县洋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闽侯县境内农用地1.7135公顷(耕地0.63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闽侯县洋里乡仙门村水田0.6318公顷、林地0.8332公顷、其他农用地0.2485公顷。合计批准1.7135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侯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4
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
2018年度第八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仓山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2018年度第八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1084号文件批准,现将该批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该批次01号地块〔地块名称:福泉高速公路连接线拓宽改造工程(A段),业主单位: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城门镇水浇地0.002公顷、旱地0.0358公顷、林地1.03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8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3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8公顷、未利用土地0.1452公顷,安平村水田0.4418公顷、水浇地0.7381公顷、旱地0.0002公顷、园地0.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40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39公顷,厚峰村水田0.2015公顷、水浇地0.2819公顷、园地0.0213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52公顷,梁厝村水浇地0.19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8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5公顷,清富村水浇地0.1265公顷、林地0.1649公顷、其他农用地0.24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64公顷、未利用土地0.1133公顷,下洋村水浇地0.4063公顷、园地0.0141公顷、林地1.1387公顷、其他农用地0.367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95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85公顷、未利用土地0.0618公顷,洋坑村水浇地0.11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9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28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4914公顷、未利用土地0.7694公顷;02号地块〔地块名称:轨道交通5号线城锦路站-福州南站区间风井一期(地面征迁),业主单位: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城门镇胪雷村水浇地0.1599公顷、其他农用地0.11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9.5304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260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0.7912公顷。上述地块由仓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核减01地块面积0.4013公顷。
二、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办理“两公告一登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及相关税费收缴和发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仓山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厦门
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新阳居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
1-2地块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494号)批准,现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后柯村集体土地9107平方米、芸美村集体土地64746平方米、鼎美村集体土地5491平方米,收回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1826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收回)土地81170平方米作为海沧新阳居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1-2地块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单位
海沧新阳居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1-2地块
住宅用地(保障房)
9107
东孚街道后柯村
海沧区人民政府
64746
东孚街道芸美村
5491
东孚街道鼎美村
二、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收回面积(平方米)
被收回单位
收回单位
海沧新阳居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1-2地块
住宅用地(保障房)
1826
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
海沧区人民政府
三、土地征收及收回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494号)所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或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和收回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及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0日
2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新城九溪西片区
文教污水泵站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8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498号)批准,现征收翔安区新店镇溪尾社区6358平方米,作为翔安新城九溪西片区文教污水泵站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单位
新城九溪西片区文教污水泵站
公用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6358
新店镇溪尾社区
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8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498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0日
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
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2〕4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892号)批准,现征收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社区集体所有土地387517平方米,作为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单位
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
储备用地
387517
新店镇刘五店社区
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2〕4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892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4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小坪35kV
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小坪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940号)批准,现征收同安区莲花镇小坪村集体土地1746平方米,作为厦门小坪35kV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单位
厦门小坪35kV输变电工程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746
小坪村委会
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小坪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940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泉州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深沪镇外来职工
廉租住房三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晋江市深沪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恳请办理深沪镇外来职工廉租住房三期项目建设用地划拨供地的请示》(晋深政 〔 2018 〕 161 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地〔 2018 〕 876 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位于深沪镇运伙村、坑边村的 0.5350 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原地类为深沪镇运伙村集体所有的园地 0.0252 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4307 公顷,坑边村集体所有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791 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深沪镇外来职工廉租住房三期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 251334 元(其中: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 240750 元),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 闽政地〔 2018 〕 876 号文批准的, 我市 2018 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六、按照廉租住房的有关规定,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沪镇人民政府共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廉租住房政策要求开发建设和使用。
特此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12 日
(via 东南网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