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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警察和宪法才不管你家暴呢

来源:腾讯新闻之大家专栏,作者:凌岚。

2019年普利策戏剧奖最终入围名单中,有一部剧叫《美国宪法对我意味着什么》(What the Constitution Means to Me),作者海蒂·西拉科(Heidi Schreck) 也是导演和演员。这部独幕剧可以说是零成本,从2017年开始,在百老汇歌舞剧和外百老汇的文艺剧中一枝独秀。

剧作者海蒂·西拉科在媒体采访中谈到她的创作灵感,缘自于家中从曾祖母开始的三代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受到的暴力和侵犯。作为华盛顿州乡下的农民,曾祖母和祖母嫁人后都一再受到丈夫的家暴,打到骨折

祖母再嫁后,祖母的两个女儿也(就是海蒂的母亲和亲姨)都在十几岁的时候被继父性侵犯和暴打。姨和母亲这对姐妹在十几岁时忍无可忍向警察和老师举报继父。渣男继父把家里的孩子都集中在一起,强迫他们上了他的卡车,开到郊外去,拿枪指着这些小孩子的头说:再到外面乱说他的坏话的话,就把他们以及妈妈以枪爆头,杀你们全家。

继父最终还是被判了重刑伏法,“被判了连续三个三十年的刑”,从她们的生活里消失了,西拉科家母亲和孩子的噩梦似乎就此打住。到2017年海蒂·西拉科写剧出了名,偶尔查到家乡的地方志,母亲的继父所服的所谓“连续三个三十年的刑”根本没有发生,渣男只坐了两年多的牢就被释放。

这是什么时候的事呢?她母亲举报继父时是14岁,海蒂与我年龄相近,所以我推测这个华盛顿州的家暴渣男被轻松释放,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这部自传体的反家暴剧,等于揭开了美国法律之外一个暗黑空地。

说实话,美国法律反家暴的历史并不长。

1983年,当分居的丈夫查尔斯·楚门再次打上门来的时候,翠西·楚门打了911紧急电话报警。查尔斯有暴力倾向,翠西挨打已经不是第一次,也不是第二次。遭遇多次家暴以后,翠西到地方法院申请到对查尔斯的限制令。但这个法院“限制令”对查尔斯来说是一纸空文,翠西和查尔斯只是分居关系,还没有正式离婚。在那个年代这种婚姻内的家暴,警察大多不闻不问,查尔斯多次违反限制令也并无法律惩罚。

所以当查尔斯再次出现在翠西门口的时候,翠西立刻打电话报警,警察还是没有出现。查尔斯打上门的十五分钟以后,他掏出打猎用的短刀刺向翠西,总共刺了二十多次。25分钟以后警察上门时,看到查尔斯正举着血淋淋的刀在用脚猛踢翠西的头。这个第一个上门的警察并没有逮捕查尔斯,也没有阻止查尔斯,真正把凶手制止住的是后来赶来的更多的警察。甚至在翠西被抬上担架时,查尔斯还试图扑上去,想结果翠西的命。

随后翠西把托林顿镇警察的失职告到法庭,理由是警察因为翠西的女性身份和婚内遭遇暴力威胁这个事实基础而对她区别对待,在她多次陷入暴力虐待,限制令多次被违反的情况下,仍然对她不加以保护。

帮翠西打官司的是两个宪法律师,翠西打赢了官司的关键,是婚内关系中女性有被保护的权利。托林顿镇警察的辩护是,只要是她和查尔斯是婚姻关系,宪法修正案第19条的平权法案对她不适用。翠西胜诉了官司获得二百三十万美金的赔偿。

翠西打赢了官司后,1986年开始,康州州法通过反家暴的“楚门法”( The Thurman Law),这个法案通过后,家暴在刑事法律上才正式成为伤害罪之一,正式成为警察逮捕的理由。1986年随后几年,美国各州纷纷效仿楚门法,对家暴者追究刑事责任———悍夫把家中老婆打残打死之前,老婆若是打电话报警,警察必须上门救人。

“楚门法”虽然不是在全美每一个州都通过,它在民众意识中影响深远,等于给美国普通人一次普法课,“家暴是犯罪,必须报警”

十年之后,另一次家暴引发的惨案再次轰动美国。1999年6月,科罗拉多州的小城Castle Rock,杰西卡·冈萨雷斯和西蒙·冈萨雷斯离婚。杰西卡拿到了四个孩子的抚养权,其中三个女儿是跟西蒙所生,儿子来自于杰西卡的另一次婚姻。 西蒙劣迹斑斑,有家暴前科,杰西卡在法院拿到了永久性限制令。限制令中规定西蒙来探访三个女儿必须有事前安排。这三个女儿的年龄分别是10岁,8岁,7岁。

6月22号这一天,放学后,这三个女儿都被西蒙带走,西蒙打电话跟前妻说他们去主题公园玩。因为没有事前通知,这种“突然带走女儿”原则上违反了限制令,但的确是“小违反”。所以杰西卡给当地的警察局打电话请他们出手制止时,警察非常不耐烦,“西蒙不是也有探访权吗?这点小事你不要老打紧急电话,省得让我们虚惊一场!” 这样的电话从下午五点打到半夜都没有结果,警察也没有任何出手相帮的意思。

直到凌晨三点,西蒙开着卡车冲到警察局,开枪与警察火并,最后被乱枪打死。车里的三个女孩儿在火并前已经身中数弹,失去生命体征。


Jessica Gonzalez案件中,最后死在车里的三个女孩

西蒙这疯狂自毁的十几个小时,枪杀三个女儿然后找警察火并,被乱枪打死,就是从违反限制令这种小犯法开始的。

杰西卡告Castle Rock警察局失职,在违反限制令的情况下不作为。这场“民对官”的官司出发点虽是违反限制令,但法律争论的原则问题是政府/警察局对家庭婚姻中对女性和孩子是否有保护的义务。这个官司几经反复,一直告到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著名的 2005年家暴保护案。最高法院7:2维持地方法院的判决——同意地方法庭的“警察没有渎职”,高院同时强调“警力豁免权”——简单地说,高院站在科罗拉多警察这边,联邦高院的判决,在某种意义上等于宣布家暴中的受害者除了自我保护,没有别的外部支援——警察干预家暴的能力有限,被打的人除了自求多福别无它路。

“自我保护”之名,多少不作为的罪恶和对弱者的暴力因此而生。


杰西卡·冈萨雷斯案和2000年怀俄明州的离婚虐童案紧密相连,都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婚姻家庭中的受害者成员权利的决议性案例。

家暴的骚扰层出不穷,据2017年公布的司法统计,每年美国有一千万家暴事件,受害者以女性为主。每年法庭因家暴原因发出的限制令超过一百万张。但这种以法律手段勒令家暴者不许擅自上门骚扰,跟对方必须保持200尺距离的“限制接触令”,对受害者到底有多少保护作用?若违反限制令有何刑事惩罚?紧急情况下警察能否因违反限制令而出手干预?这些潜在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解决,在美国宪法中无解。

回到文章开头的热剧,“宪法对我意味着什么?”题中的“我”可以是人妻,前妻,也可以是离婚后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孩子,这些随时可能在家暴中的成为牺牲品的弱者,似乎是天网恢恢外遗漏的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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