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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堕胎的争论有解吗?

要知道是否有解先要搞清楚我们到底在争论什么?一方号称pro choice,一方号称prolife,这两个称呼似乎都概念表达不清。首先是pro choice,号称是否堕胎应该完全是母亲的选择。其实不管多么自由的社会,人可以有各种选择,但杀人不可能是选项之一吧?Pro choice的假设无非是认为即使是晚期的胎儿也不是人,所以堕胎不可能是杀人而只是母亲的选择。

可是这种认识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杀人犯如果杀了一个孕妇会被判杀了两人,孕妇判了死刑也要至少等生完孩子才执行,超声波的发明证明怀孕晚期的胎儿可以对外界的刺激有各种反应,他们不是人是什么?有些人故意回避这个问题而例举很多母亲需要堕胎的理由,比如养不起、比如胎儿不健全、比如母亲的身体母亲有决定权,可怀孕晚期的胎儿即使离开母体也可以存活,如果以上的堕胎理由也成立的话,那一般婴儿出生两周母亲也应该有权把婴儿杀死对吧,有什么不同?如果两周的婴儿可以被杀死,那两个月的为何不可以?顺着这个思路,你应该可以看出以上的假设是多么的荒谬。

 

另一方面,pro life也是定义不清,我们pro所有的life吗?动物也是有生命的,细菌也是生命,终止它们的生命也是犯罪吗?显然Prolife所指的life是指人而不是一般的life,那为何不说清楚呢?关键的问题还是人不可以杀人,而胎儿什么时候才算是人呢?一个完全没有人的形状的受精卵是否应该算人?如果算,那刚怀孕的母亲故意剧烈运动造成流产是否应该算谋杀?照着这个思路想下去也会有很多荒谬的结论,所以有些prolife坚持的“Life begins at inception”也是故意忽略了一般生命和人的生命的区别,也会产生很多荒谬的结论。

 

我个人认为晚期堕胎应该算谋杀,但怀孕早期应该不算,至于怀孕几周算早期,这个才应该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因为人不可以杀人,所以胎儿从什么时候起应该算是人,才具备基本人权才应该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不是吗?

其实就算是争论胎儿几周应该算是人也是不可能达成共识的,所以这个问题无解吗?还好,美国的国父们给了我们很好的解决方案,根据美国宪法,所有没有明确定义归联邦政府的权力归属州政府或个人,因为美国的各个州是有主权的。既然宪法没有提到堕胎,那关于堕胎的法律就应该由各个州自己决定,这样就避免了无休止的争论。在州的层面通过投票选举立法制定关于堕胎的法律,而作为个人,我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愿意居住在哪个州,这样可以算是一个不错的折中的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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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t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