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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出境】这几条路已被外管局封堵

本文来源:USA三角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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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公布了20起外汇违规案例,首次提及境内居民海外SPV(特殊目的企业)的外汇违规案例。这20起外汇违规案例中,涉及7家银行、6家企业以及7名个人,主要包括银行未尽真实性审核义务违规办理相关业务、企业逃汇以及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或逃汇等违规行为。

此次通报的6起企业案例中,首次提及返程投资企业,即在境内投资的海外SPV的外汇违规行为。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2014年7月14日,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明确境内居民个人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之后,在回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不合法。

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违法资金出境的路径,供大家参考。其中有些途径的违法性是明显的(比如虚假贸易),但当事人往往以为不会被处罚;有的则被很多人误以为是合法的途径。

★ 个人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资金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某些房地产公司通过理财服务机构在境内发售境外房地产,通过境内外平行的账户实现境内人民币支付,境外获得房屋产权,也是违法的。

★ 个人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数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银行协助或未尽职审核前述支付的,也构成违法。

★ 企业利用数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或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相应金额。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银行协助或未尽职审核客户从事前述支付的,也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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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未如实披露返程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此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

★ 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此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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