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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意在美国工作、长期学习,只是到美国作短期观光、医疗、探亲、学习的人群,B-2签证无疑是其最方便的签证。
2014年11月12日起美国正式对中国公民发放10年的B1/B2(商务/旅游) 签证,更加方便中国公民前往美国。
同时美国B类签证是所有签证类型里面申请数量最多,虽然现在签证有效期十年,去美国很方便,但是在签证申请和将来入境时还是要注意相关规定,一旦发生违规再补救就很困难,因为B类签证几乎所有申请人都是自己申请,所以也是拒绝最多的一种签证类型。
今天再次跟大家分享B-2签证相关的移民局规定、适合的人群、相关的条件、领事馆操作以及入境美国时的问题,甚至签证被拒绝、领事馆提出行政审查或者入境时被原机遣返,入境后改变身份、延期等等。
B-2签证大概是所有非移民签证里面数量最多的,不管是申请还是拒绝,数量都是上百万。大部分的申请都是有申请人自己来做,这种签证比较少是有律师或中介、经纪人来协助。当然也有人请他们协助,这主要看个人的情况。所以申请人本身先要了解这些相关的规定,美国对每一种签证都有各方面的要求,个人如果比较了解这些要求和规定,会使签证比较容易通过。
一、B-2签证概述
B-2短期签证类型:一共有三类:短期观光医疗;短期探亲;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持B-2签证入境美国面谈及宣誓。
注意: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持B-2签证入境美国面谈及宣誓是返签,必须先向移民局申请,批准之后孩子才可以去领事馆拿B-2签证入境美国,宣誓变成美国公民。
共同法令依据:
1.无意在美国工作、学习,只是到美国作短期观光、医疗、探亲的申请人。
2.申请人在美国以外有固定的住址,并且住址是真实的。
3.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签证到期前会离开美国。
4.申请人在海外的工作、家庭和社会关系,以及他们所出示的关于此方面的证明。
5.申请人赴美作短期观光、医疗、探亲所需的金额应该符合法案条款。
6.持B-2签证的人会自动有6个月的停留期限。
7.能被接受的B-2短期观光、医疗、探亲活动应符合条款。
8.申请人以B-2签证赴美是和美国公民结婚但到期会离开美国。
9.如果符合H-4签证的条件,但是因为不方便或者不可能获得H-4签证,H签证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持B-2签证入美探亲。
10. 美国公民可以为其在美国海外出生的或领养的不在美国常住的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不能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提交加速归化入籍申请。
二、B-2签证操作手册
A. 美国国务院认可的B-2签证持有人所能从事的活动
由美国国务院和移民局执行法案认可的B-2短期观光、医疗签证的活动 :
1. 到美国观光旅游(可以从事伴随的短期培训)。
2. 到美国接受医疗护理。
3. 业余演员或运动员赴美参与业余表演(可能会付给业余演员或运动员临时费用补偿)。
4. 作为以下人员的随行人员入境美国:
• 为美国陆海空三军指定的外籍临时服役人员;
• 属于D签证(即船员或飞行人员)全体成员中的一员;
• 临时赴美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 非移民签证持有者的随行人员,但是不符合随行条件(比如同性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下的婚姻标准)。
5. 在移民法329条款下,退役的陆海空军外籍服役人员赴美申请公民归化。
6. 美国陆海空三军的外籍服役人员的跟随人员,该陆海空三军的外籍服役人员在移民法328条款下符合归化资格。
7. 参加业余性质或娱乐性质学校的培训,该学校没有签发F签证或M签证的资格。
8. 已获得有永久居民身份(但还在等待绿卡)的外籍人士由于紧急情况入境美国。
9. 将要持F-1或M-1签证赴美留学的学生在比学校报道日之前90天更早的时间入境美国,此类人群符合F-1或M-1学生签证申请条件,可以改变身份为F-1或M-1。
10. 将要持F-1学生签证到美国就读的学生赴美选择学校。这个学生必须确实是正规院校或语言学校的学生,而且还没有最终决定将要就读哪一所院校。
由美国国务院和移民局执行法案认可的B-2短期探亲签证的活动:
1. 造访美国的主要目的是探亲访友
2. 可以申请B-2签证的几种特殊情况:
(1) 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的未婚夫/妻。根据INA 101(a)(15)(K),外国人来美国同美国公民结婚,可以申请K-1非移民签证。但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未婚配偶若能说服领事馆官员他/她将会在婚后不久返回居住国,则领事馆会给他/她签发B-2签证。其活动有:
• 会见未婚夫/妻家人
• 订婚
• 筹备婚礼
• 说服领事官员在美国完成婚礼后打算回到海外居住地
(2) 在美国的非移民的未婚夫/妻:在国外有固定住所的未婚夫/妻,有签证资格并打算回国,如果赴美的目的是与在美国持有有效的F、H、J、L、M非移民身份的外国人结婚,则有资格申请B-2签证。领事官员会建议未婚夫/妻在婚后立刻到最近的移民局申请外国人配偶的非移民身份。
申请人无移民倾向的证明文件:
证明申请人无移民倾向的最好方法就是显示其与居住国或美国以外的国家之间有着牢固的“约束力”,并提供有力的支持。针对此点,可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要符合短期观光、医疗、探亲签证的条件,最基本的要求是打算去美国的旅游者在美国境外有不想放弃的住所。申请人可通过出示房产证明、房屋照片等,来证明自己赴美短期停留后必定回国。
(2) 向签证官出示有关文件,证明申请人在国内有难以放弃的经济关系。例如拥有非常好的工资收入、公司股票、银行存款,拥有自己的汽车、房产、土地、公司等。
(3) 向签证官出示有关文件,证明申请人在国内有难以放弃的工作关系。比如,申请人让所在的单位开具一份在职证明或休假证明,说明在其赴美期间将为其保留职位,回国后会继续任职。
(4) 向签证官出示有关文件,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本国有难以放弃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可以出示一些自己与国内家庭成员、有社会地位的友人合影的照片,表明申请人热爱自己亲戚朋友,将会回国和他们团聚。
(5) 向签证官出示在美国朋友或亲人等邀请人的邀请信及有关文件,这些信件及文件能够说明申请人去美国的目的、计划及停留期限。即应表明自己完成目的后将离开美国,而不是在为移民美国做打算。
注意:即使申请者认真准备了符合上述要求的全部材料,仍然有可能被签证官以有移民倾向或回国约束力不够而拒签。因为,签证官通常根本来不及看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而不得不凭直觉来做出判断。申请人的DS-160申请表上面的内容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社会背景、工作经历及赴美目的。
美国国务院提醒签证申请人,使用假证件及数据,可能导致永远不能获得赴美签证。万一美国领事人员不批准签证,申请人可以在有了新的证明文件后重新申请;没有新的证明文件,领事馆不会重审或重批。
以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为目的申请B-2旅游观光签证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一般条件
a. 申请人父母至少有一方为美国公民;
b. 申请人未婚且未满18岁;
c. 美国公民父母一方必须已在美国或美国的边远属地实际居住至少五年,其中至少两年是在该父母一方14岁生日之后;或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父母一方(申请人的祖父/母)是美国公民,且已在美国或美国的边远属地实际居住至少五年,其中两年是在他/她14岁生日之后;
d. 申请人常住在美国以外的地区,且受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实际监护。
• 特殊条件
(1) 申请人是领养子女
如果申请人是领养子女,那么除了要满足上述各项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作为“领养子女”(adopted child)或“孤儿”(orphan child)的资格。
(2) 申请人是非婚生子女
a. 如果申请人是非婚生子女,并试图通过他/她的亲生父亲加速归化入籍,那么16岁生日之前,申请人的身份必须已经合法化,并受其亲生父亲的合法和实际监护;
b. 如果申请人是非婚生子女,且身份尚未合法化,那么他/她可以通过他/她的母亲(归化公民身份)申请加速归化入籍,从而获得美国公民权。
(3) 申请人是继子女
除非被继父/母(美国公民身份)领养,否则继子女不具备加速归化入籍的资格。
B-2签证的一些困难件需要律师参与,因为各种情况都会发生,尤其是已经发生了一些不好的记录。比如,孩子在美国上学,父母长期进出美国,每次都待很长时间,回国的时间很短,不像持B-2签证赴美观光。
B-2签证并没有陪读,很多人走了数次留下了记录,后来在入境时被原机遣返,或者签证到期申请延期时被拒绝,或者办理其他签证时被拒绝,甚至连B-2签证也被取消。再比如,持B-2签证赴美开公司,生孩子,入境后待的时间长,再次入境时被拒绝,甚至直接通知他/她的B-2签证作废。
B. 美国对中国公民发放十年有效的多次入境B1/B2签证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美国驻北京大使宣布,从2014年11月12日起,美国驻华大使馆和其它4个领事馆,以及美国驻世界各地的使领馆将为合格的短期赴美商务签证(B-1)和合格的短期观光、旅游签证(B-2)的中国公民颁发十年多次入境签证。在此之前此类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12个月。
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所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持有最长有效期(十年)B1/B2、B1和B2签证的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EVUS登记才能赴美旅行。被要求进行EVUS登记的旅客如果没有有效的登记,将不能获得登机牌或者经由陆地入境口入境。
C. 需要关注的相关问题
(1) 居留期限:大多数美国签发的B类签证都是短期的,按照现行法律,B-2签证一般停留期限为6个月。
(2) 申请程序:B签证不同于其它非移民签证,可以直接向领事馆提出申请,无需返签。小孩子去美国入籍这类B-2签证是返签,需要移民局先批准申请。
(3) 特殊问题:移民签证正在受理中。某些观光探亲在申请了移民签证后,需要去美国从事游玩探亲活动,而此时,移民签证在等待排期,由于排期时间比较长,他/她也有合法的理由申请去美国从事游玩探亲活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要想取得B-2签证就比较困难:理论上,只要领事馆确信申请人在其B-2短期观光探亲活动结束后,能回到原居住国等待移民签证的签发即可,而实际操作中,通常这种情况会被领事馆拒签。
因此,如果申请人正在申请移民签证,他/她需要慎重考虑是否申请B-2非移民签证。如果需申请B-2签证,提交申请时,要将能证明申请人和所在国紧密联系的数据一起提交,以使领事馆确信受益人在B-2签证合法居留期限到期之后一定会回国的事实。
案例:B-2被拒两次已办移民,重获签证赴美
2014年11月美国正式对中国公民发放10年的B1/B2(商务/旅游) 签证,方便中国公民前往美国。之前已持有B1/B2签证的申请人只需通过中信银行代传递即可换新10年签证。但换新签证也会有风险,有可能无法再拿到新签证。
这个案例里的黄女士2012年、2013年就持有B1/B2签证,但在2015年初换新时被拒绝,之后重新申请再次被拒,为此又办理了移民,然而移民排期越来越长,让黄女士无法再等,迫切希望重新获得签证再次赴美。
基本情况:
申请人:黄女士,50岁,国内一家民营企业的高管,离婚多年,有一个女儿F1身份自高中起在美读书,目前已在加州就读大学;
签证&赴美记录:2012年申请了B1/B2签证,2013年换新签证,在2012-2014年期间进出美国比较频繁,尤其是2013年去美国4次,累计在美国停留了将近8个月,最后一次待了3个多月。2015年初在换新10年B1/B2时被领事馆认定有移民倾向,以214(b)理由拒绝,2015年7月再次申请B1/B2签证又被拒。由于签证被拒无法赴美,黄女士在2015年5月办理了EB-5投资移民,2016年通过了I-526。
黄女士当时考虑到签证两次都被拒绝了,如今又办理了移民,签证更加困难,索性等到移民再去美国。然而出乎她意料的是:EB-5投资移民的排期越来越长,女儿跟随移民已经无望,如今自己又不能取得签证去美国探望女儿,而女儿学业繁重回来时间不多。黄女士只有这一个女儿,分隔两地,想念女儿但又不能去看她。
有上述经历之后,黄女士是否还有可能重获签证?
申请难点:
1. 2013年-2014年的一年时间,在美停留将近8个月,最后一次待了3个多月,用B1/B2签证在美国停留时间久,于申请人很不利,需要有合理的解释来澄清;
2. 2015年半年内两次申请B1/B2签证被拒,让黄女士觉得深受打击不敢再去签证;
3. 本人于2015年5月办理了EB-5投资移民,2016年8月I-526获得批准,有明显的移民倾向;
4. 黄女士唯一的独生女在美国读书,自己早已离婚,在回中国的家庭约束力上几乎为零。
成功关键:
1. 首先,我们弄清楚了黄女士在2013年来美国长时间的原因,针对最后一次黄女士为何停留美三个多月,进行逐一的解释,代表黄女士表达她原本想表达的内容,并且还找到当时她在美国借住的朋友,请朋友作证,黄女士留在美国三个多月并非她有意,当时事出有因,请求签证官再给予机会;
2. 移民问题上,从移民排期着手,向签证官分析了由于排期还有很长的等待期,黄女士没有可能这次来美后一直滞留到移民排到的时候,由此产生的非法停留会让黄女士无法获得绿卡;
3. 强调母女分隔,并且举证女儿因为学业繁忙没有时间经常回国看母亲;
4. 说服签证官黄女士目前并无“移民倾向”,从黄女士当前的工作职位、工作内容、国内母亲身体情况等方面强调黄女士只是希望申请到签证,有空时前往美国看望女儿,同时也看一下投资项目的进度;
5. 符合B1/B2签证的条件:从黄女士的经济能力、资产、工作情况、国内的其它家人、此次赴美的明确目的等方面说明了黄女士完全符合了B1/B2签证的条件。
案件结果:
黄女士8月25号在美国驻上海领事馆参加面谈,面谈时签证官关注女儿在美国读书的情况,黄女士国内的工作情况,以及之前为何在美国停留那么久,黄女士一一解释;面谈过程顺利,签证官表示欢迎黄女士前往美国,但仍展开了行政审查,不过审查时间不长,30号状态已更新成签证签发。
对于赴美签证的一些误区,有以下几点建议:
1. B1/B2签证每次入境,一般给予6个月的停留期,但并不代表可以每次待6个月,移民官/签证官会往回看过去12个月,如果在美国停留超过6个月,再次签证或入境往往会有麻烦,需要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服官员并非自己想长期留在美国。每次客人遇到问题后都很委屈:例如客人抱怨:明明是给我6个月的时间,我才待了5个月又没有超过,为何取消我签证?但美国不承认“不知者不罪”。
2. 已经办理移民,不代表在移民等待期间不可以申请非移民签证来美国。只要能说服签证官,在申请签证时并无移民的意图,获得签证后赴美短暂停留后,仍会如期返回原居住国,即明确的赴美目的、赴美必要性、牢固的回国约束力,仍然是能获得签证来美国读书、商务、旅游、探亲访友等活动。
配偶绿卡,B-2探亲遭拒两次后终获批准
申请人:陈先生
配偶资讯:何小姐持有美国永久居留证/绿卡
申请类别:B-1/B-2 Visa Tourism/Medical Treatment
被拒次数:美国驻北京大使馆拒绝两次
基本情况:
何小姐毕业于吉林大学后,自2003年申办了H-1B在美国的公司工作,其后她也将身份转为绿卡。她与丈夫陈先生分隔两地,先生一直在中国工作,何小姐有时回国探亲,但怀孕后未再回国,由于自己是高风险的糖尿病患者,她希望她的先生能来美国照顾她,于是陈先生申请了两次观光签证。但这两次申请都遭到领事馆的刁难和拒绝,拒绝亲属来探访的理由是因为他们认为何小姐的先生有移民的打算,以及没有准备齐全的完整资料,所以拒绝了陈先生的签证。
本案难点&成功关键:
如何在短期间内成功帮受益人申请B-2签证。在何小姐即将生产、深怕她的先生短期间内无法来探望她的情况下,我们的律师迅速与何小姐沟通,也协助何小姐与她的先生将我们需要的所有文件准备齐全,准备了充分并详实的律师信;同时我们在中国的律师也帮何小姐的先生进行辅导,让客人熟悉重签的重点和注意事项,并与领事馆做协调,在我们双方的努力之下,陈先生终于在小孩出生前顺利的拿到了B-2探亲签证。
配偶有绿卡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先生无移民倾向?
虽然陈先生并没有移民倾向,但因为何小姐已有绿卡并且常住美国,夫妻两地分居已久,小孩又即将出生,这让移民官员怀疑陈先生会用这次机会进美国后就留下来。陈先生在中国有高薪良好的工作,现阶段来说陈先生是不会考虑放弃他目前的工作,加上前一年他原本有机会能拿到绿卡,可是因为工作和父母的原因,他选择先留在国内。为了让大使馆不再怀疑陈先生,我们根据多年来的经验,让陈先生准备足够的工作证明与财力证明,还有父母的资料,耐心指导他如何跟移民官员解释。
案件结果:
签证面谈预约在半个月后,期间内准备齐全超过50页的资料,陈先生在北京大使馆面谈后获得批准。
(3) 注意:以B-2签证改变身份的注意事项。由于B-2签证办理手续相对于其它签证简单,特别是相对其他职业移民类签证简单得多。有些申请人想以B-2 为跳板,进而申请允许在美工作类的签证,或是转换成学生身份签证。如果此类转换身份的企图被证实,有可能被认定欺诈,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为:因未持有与其意图相符的签证而被拒绝入境,所申请的签证与其入境意图不符,导致签证被拒;更有甚者,由于犯欺诈罪,而被永拒美国国门之外,虽有一些被拒入境的豁免条款,但是B类申请人只要请人只要证明他/她并不明确是否有意在美从事雇用或学习活动,并向领事馆官员表明其被雇佣或在美学习的可能性,这种B类身份仍是合理的。移民官会在B-2签证后附加一个注释,这个注释十分重要,没有它,移民局会怀疑改变身份的申请人有在美工作或学习的意图而拒签。
三、领事馆面谈技巧
所有第一次申请赴美的外籍人士都必须经过与领事官面谈。
面谈有助于领事官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下列不符合签证申请条件者:
• 是否属于不允许入境的外国人(Inadmissible Alien)
• 是否属于不可获得签证者(Ineligible to Receive Visa)
• 是否有移民倾向(Immigrant Intent)
在面谈过程中,领事官会对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文件,进行检查和询问,询问问题是要确认申请者的身份和澄清一些疑问:
• 申请表格所填的内容是否准确和完整;
• 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和齐全;
• 回答问题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是否说谎等;
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领事官都会遵纪守法、按规则办事。领事官所提问题的范围十分广泛,会对申请人的家庭、工作、经济状况、社会背景以及政治身份等情况进行整体了解,查找申请者提交信息中的任何破绽。如果领事官问到令申请人不愉快的问题,切勿拒绝回答,更不要发火。因为领事官是在执行公务,申请人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领事官所提问题。申请人不要存有领事官故意刁难的想法,不宜与领事官发生争执。如果有问题,最好向领事官坦白叙述,应以正确充分的理由使领事官明白你的处境,合情合理的要求是会被考虑和接受的。
在回答领事官提出的问题时应注意:
• 要问什么答什么,千万不要答非所问,也不要背事先准备好的演说词来回答问题。
• 一定要坚守诚实的原则,事实求是,如实回答,不要说谎或夸大其词。
• 说话不能拐弯抹角,面谈时间短暂,对领事官的问话,要根据所提问题的主题来回答,尽可能集中重点,直截了当地来回答问题。
• 要注重事实及逻辑原则,以直接清楚的表达方式回答,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或前言与后语不相符。不要用大概或可能等词语及推测方式来回答问题。
• 通常驻华美国领事官都懂中文,但是如果能用英文回答问题就更好。
• 要注意仔细听懂领事官的提问,不懂可请领事重复一次,听懂后再作恰当回答。
在仪表和着装方面应该注意:
衣着要整洁,穿着应与申请人本人的职业和身份相称。面谈时要心情轻松,不要太紧张,要落落大方,表示诚意。应备全申请所需文件及身份证件。
面签需要携带的材料:
1. 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
2. 确认预约单(包含可以机读的签证缴费收据)
3. DS-160表的确认页
4. 美国签证照片
5. 如有必要,还需根据签证类别提供相应文件
6. 辅助材料
切记:在面签之前,一定要根据自己提交的资料进行演练,并将自己的信息熟记于心。
赴美生子+移民,妈妈成功重获B-2签证基本情况
年份:2018
国籍:中国
申请人:范女士
案件:B-2签证申请
本案难点:
• 申请人2013年曾赴美生子,当时签证和入境理由都是“旅游”,但到美国后却留下来生二胎,违背当时签证和入境所述理由
• 因赴美生子的记录,申请人2015年B-2签证申请被拒
• 因B-2签证被拒,同年申请人提交了EB-5投资移民申请,I-526于2016年获批,具有明显的移民倾向
背景简介:
范女士的大女儿六月份要来美国参加暑期课程培训项目,范女士作为监护人想要陪着女儿一同前往,确保一切安全顺利。然而,范女士五年前曾经有过赴美生子的记录,并且因该原因B-2签证在三年前被拒,范女士面临无法再次入境美国的风险,甚至大女儿暑期课程能否成行,也取决于她此次签证面谈是否能够顺利通过。
当初范女士为解决赴美的问题,申请了EB-5投资移民,却没想到遇到漫长的排期,无法解决范女士的烦恼,甚至这样明显的移民倾向使范女士在面谈时面对更加困难的处境。在这样两难的境地之下,范女士希望能够重获B-2签证,顺利陪大女儿赴美参加夏令营。
成功关键:
第一,为范女士提供了针对面签的模拟和问答沟通。与签证官面对面谈话,是许多申请人内心的一个大坎。为了帮助我们的客户更好地战胜这个挑战,我们会确保客户在正式面签之前能够熟悉所有资料和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为范女士拟定了一份模拟面谈场景的Q&A。针对签证官很可能提出的一些犀利问题,如 “为何赴美生子” “为何办EB-5” 等也包含在内,我们特别为范女士加强了此方面的辅导,以此来增强范女士的自信心,流畅连贯的回答签证官的问题,如何呈递文件解释说明,做足最充分的准备来应对面签这一难关。
第二,指导范女士如何准备支持文件。材料分为四大块,第一部分为范女士本人的基础资料,其中包括范女士在美国生产的小女儿的出生证和医院账单,以此来证明范女士是自费生产,无任何非法占用美国医疗福利的行为;第二部分为范女士大女儿的暑期项目录取信息;第三部分为范女士在中国的经济和家庭约束力;最后一部分为范女士的家庭信息。清单上也详细列出了去大使馆面谈时所必备的其它材料。除此之外,我们还让范女士了解要如何针对签证官的要求,快速的找出正确的文件。
第三,使用专业且充足的文件着重强调了范女士回中国的经济和家庭约束力。赴美生子极易成为面签“黑历史”的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行为本身钻了法律的空子。B-2签证实际上是颁发给赴美旅游(包括观光,探访亲友,医疗治病等)的申请人。而赴美生子帮助孩子获取福利,却不在B-2签证法律意义上所包含的范围之内。签证官很可能认定曾赴美生子的妈妈有隐瞒意图,以及移民倾向而拒签她们。因此,除了很好的解释范女士当初并非有意为之,以及证明范女士有着强而有力的回国约束力显得十分重要。办案律师帮助她准备了一系列文件来证明这一点,包括她和丈夫的工作证明,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存款证明,缴税记录,和房产证明等。
最后,办案律师帮助范女士准备了强有力的律师信,简明扼要的阐述了范女士的背景、此次赴美目的和回国约束力。在律师信中,充分解释了范女士此前为何赴美生子以及办理EB-5投资移民的原因。除此之外,律师信内还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证明范女士此行如何符合美国法律对B-2签证的每一点要求。通过这样专业严谨的表达,消除她因此前赴美生子和办理投资移民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案件成果:
范女士的B-2签证面谈安排在今年的五月初,美国驻广州领事馆,面谈时当场顺利通过。范女士原本非常担心自己的签证面谈被拒,影响到女儿的暑期培训项目。因此,重获B-2签证之后,范女士感到万分欣喜。
四、领事馆签发和拒绝签证的相关依据
B-2签证的有效期和能够进入的人数是由美国和该国的双边关系决定,对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要求。
在考虑是否签发签证所依据的项目和要求:
1. 申请人是否仅在美国短期停留;
2. 申请人是否会在预期规定的时间里离开美国;
3. 申请人在美国之外是否有固定的长期住宅;
4. 申请人在美国是否将从事与观光、探亲、医疗、演艺有关的合法的活动;
5. 申请人在短期的停留后是否可以被另外的一个国家允许入境;
6. 申请人在美停留期间是否有足够的生活和经济保障。
拒签后重新申请
B-2签证不存在正式的申诉程序,被拒签的申请人无法就个案提出异议。让签证官重新考虑申请的唯一办法是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申请人须重新预约面谈,重新支付签证申请费,重新递交申请表。再次面谈时,申请人须出示具有说服力的新证据,表明申请人与本国有着紧密联系。不要将相关材料直接寄往或送至领事处,申请人应在面谈时向签证官出示所有材料。再次申请未必就能获得签证。特别建议曾被多次拒签的申请人只有在个人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后再提交新的非移民签证申请。申请人在国内的各方面状况未发生重大改变,却一味坚持再次申请,则签证多半不会成功,只会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
五、取得签证、入境美国
1.入境时总体情况
获得B签证的外籍人士,在入境美国时,一定会受到入境处移民局官员的仔细检查。如果入境处移民局官员认为签证持有者将要参与的不是合法的商业及娱乐活动,或者移民官任为该外国人有意图长久逗留在美国,移民局官员有权拒绝已被发放签证者进入美国。
为确保入境,B-2 申请人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 申请签证所需材料的复本;
(2) 往返机票及提前支付的住宿费或宾馆预定费证明;
(3) 在美国停留期间支付本人开销的充足资金。
另外,申请人不宜携带除此行目的所需花销外的多余资金。太多资金也许表明该外籍人士有无限期或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
注意:长期旅行者要表明其资金可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或由以后来访人士携带。
为确保入境,持B-2签证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的美国公民外籍子女应当携带以下文件:
(1) B-2签证申请所附支持性文件;
(2) 适量的现金。
2.入境许可程序
如果边境移民官允许签证持有人入境,就会在入境者的护照上盖上一个印章,表示他/她已被允许入境美国并标明其在美国的停留期限。
3.入境被拒时的处理程序
如果入境处移民局官员拒绝签证持有者进入美国,此时签证持有者有下列选择:
① 撤回允许进入的申请,自费乘坐下一班飞机回到本国。
② 在入境处一致要求关于其入境许可的听证会(如果入境者缺少正常进入文件,或以造假、错拿获得的入境签证则不能要求听证会)。
如果签证持有者撤回允许入境的申请以避免自己被遣送回国,因为一旦被遣返回国,签证持有者在五年内禁止入境美国,除非是国土安全局对其发出特许。
4.当再次入境美国时,由于前次逾期停留,签证被取消情况的处理。
非移民签证持有者上次在美国逾期停留,若再次以同一个签证进入美国,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IIRIRA)允许入境处移民官取消非移民签证持有者资格。除非签证持有者在本国领事馆重新申请一个新的签证或者通过第三国领事馆申请第三国签证(是在非常特殊情况下美国国务院发放的)。
六、B类签证改变身份
持B类签证的非移民改变身份的申请程序取决于其想要改变的非移民身份类型,如果移民局批准改变身份的申请,将会寄出批准通知书I-797A表格。若改变身份的申请被拒,申请人无权上诉。
虽然现在签证有效期10年,去美国更加方便和省钱了,但在签证申请和将来入境时还是要注意相关规定,一旦发生违规再补救就很困难。
七、问答环节
Q1. 现在正在办理加拿大移民,申请美国B-2签证时是否要如实回答?
答:不需要。
Q2. 我是主申请人,孩子是副申请人,请问孩子的DS-160表格要填已经申请EB-5移民吗?
答:一般来说,如果你的申请案已经到达NVC,也就是说你要开始填DS-260了,可能必须要如实填写。如果只是提出I-526申请,小孩可以不写已经办理移民。
Q3. 我太太是美国绿卡,我没办移民,现在一个在香港出生的小孩,我给他办了B1/B2,请问小孩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绿卡,是要到美国后申请吗?
答:不应该办B1/B2。因为妈妈是美国绿卡,在香港生的小孩,只要妈妈在小孩出生2年内第一次带他入境美国,就可以直接在机场办绿卡。
Q4. I-526没过,想先去美国读语言学校,再申请大学,目前有旅游十年签,想问怎么操作,F-1签证申请成功率会高一些?女儿现在3周岁,想早些带着一起去美国,怎么操作会好些?
答:去美国有很多种方法,当然不适合用B-2签证。可以用学生签证,分公司外派等等,每一种签证都有自己的条件,看你的情况适不适合。
Q5. F-1签证被拒后再以B-2签证进入美国可以吗?
答:现在有一些F-1签证申请人被拒绝后,他以前的B1/B2签证都被取消。也就是说他的表达方式,领事官认为他有移民企图,所以把B类签证都取消了。不管B-2签证没有被取消或者重新申请B-2签证,所有的条件都要准备再去申请比较好。
Q6. 如果美国境内转了F-1后,读完书回国后,再去美国原来的B-2签证还有效吗?要重新申请B-2签证吗?
答:原来的B-2签证还在有效期内,不需要重新申请B-2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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