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美资讯】EB-5未成年人做主申的补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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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EB5Sir 美国EB5一点通

原文作者:Kelvin,罗厚民律师(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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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做主审,是自EB-5排期以来的创新及热点。正因为,2015年下半年起,行业内逐步开始推广此项举措,也就使得不少家庭避免了子女超龄的风险,以免丧失办EB-5的最基本要求。

虽然,移民局在上述会议中表态,年龄从移民法的角度看不是问题,不过并未书面明确过其具体政策。今天,来看一篇罗厚民律师就移民局补件而做的分析文章,供业内参考。

近期,美国移民局对一些I-526申请发出了未成年人问题的补件通知(RFE)。我们读了一下移民局的补件通知。发现实际上移民局只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对未成年人签署投资认购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发出了质疑。

移民局指出,不管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对签署合同的最低年龄是有要求的,如果低于法定的年龄,那么原则上签署的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协议无效,那么未成年人投资人可以随时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项目发行方退还投资款,因此未成年人的投资并没有持续处于风险当中(at risk),所以不符合投资移民的条件。在补件通知中,移民局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关于未成年人签署合同有效性的证明。

关于这次移民局的补件形成的原因是,在2016年9月30日附近递交I-526的申请人,已经面临16岁的孩子有可能会因为长排期而超龄的问题。所以许多家庭选择了以未满18周岁的小孩为主申请人,以避免超龄问题。但是当时业内对这个问题缺乏经验,有一些项目方在接受未成年人认购时,还是提供了和成年人一样的合同签署版本,所以产生了合同签署有效性的问题。而另一些项目方当时就已经提供了专用于未成年人的合同签署版本,例如要求父母作为监护人一同签署,所以显然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当然目前,基本上所有项目方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因而都准备了未成年人的合同签署版本。可以预见今后这个问题也不会再出现了。

应对这个补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在当时I-526申请时,合同就已经有效的证明。例如如果当时合同是在中国签署的,家长作为监护人签字同意的文件等。应当说但从这次补件通知本身而言,移民局是正确的,法律关系也并不复杂,很容易理解。

我们认为这个补件通知本身更大的意义并不是提出了未成年人签署合同有效性的问题,而是确认了未成年人是可以作为I-526的主申请人的,只要未成年人签署的投资认购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在这次的补件通知上,对于未成年人,除了签约的有效性,移民局并没有提出其他质疑。这也是与移民法的规定相一致的。

需要在此重申的是,移民法对于投资移民主申请人的年龄并无明文规定。移民法上对于年龄问题,主要两处:

1. 14岁以下不能打指纹。但是打指纹本身与移民申请的资格和条件无关,所以不构成禁止条件。

2. 14岁以上必须自己签署移民申请文件,14岁以下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签字。但是同样,这和移民申请的资格和条件无关,甚至还隐含了14岁以下也可以自己签署申请文件,因而可以成为申请人的意思。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前面的分析都证明孩子的年龄与作为投资移民主申请人的资格无关,但是对于未成年人作为投资移民申请的主申请人,可能还受到一条规定的隐形限制。

民法规定,投资移民申请人必须参与一定程度的企业管理,所以如果孩子的年龄过小例如5岁,可能存在没有能力参与企业管理的问题。当然移民法也规定了管理的程度要求很低,只要投资人是一个有限合伙人(LP)就已经满足法律要求了。由于实践中有限合伙人(LP)除了投资也没有太多实际的管理职能需要行使,因此一个幼儿理论上也未必不能满足有限合伙人(LP)的条件。虽然在目前的未成年人补件通知里面,可能因为孩子的年龄还不够小(大于等于16岁),移民局没有提到未成年人参与管理的能力,但是我们建议出于谨慎考虑还是应该对此有所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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