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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移民局发布了一份新版政策备忘录,修订了2013年6月3日版的同一政策,给了移民局审案官新的裁量权限,可以让他们不用先发出RFE(补件函)或NOID(意向拒签通知),就能直接拒批申请,如果该申请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这些文件不合要求。
这项政策,是对移民局审案官审案权限的重大变更。
根据该新政策备忘录的解释:
按照13.6.3备忘录规定,在申请文件为能证明符合要求之时,应该发出RFE或NOID。同时明确,审案官应该发出RFE,除非提交额外的证据也“没有可能”解决证明材料缺陷的问题。这种“没有可能”政策的执行,就使得只有在“法定拒签-statutory denial”的情况下,才无需发出RFE或NOID而直接拒签。18.7.13新备忘录,明确了法定拒签情形,而且还提出“缺乏初始证据的情形”也应该如此对待。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审案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否决一项申请或者发出RFE或NOID要求补件。但是证明文件合格的要求责任在于申请人,而不是审案官。所以,13.6.3备忘录的“没有可能”政策,限制了审案官不发出RFE或NOID就直接否决申请的权力。
因此,18.7.13备忘录的新政策,将打击那些“占位申请”,鼓励那些认真收集提供证明材料的申请。新政策,并非意图惩罚无辜的错误或者对材料需求的错误理解。
移民局局长L. Francis Cissna表示,“长期以来,我们的移民制度陷入了无聊或毫无根据的申请,这些主张减缓了包括合法申请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处理速度。通过这一政策的变更,移民局正在恢复我们移民官的全面裁量权,以否决那些不完整和不合格的移民申请。这样做会阻止滥用系统的无聊和不相干申请,确保我们的资源不被浪费,并最终提高移民局完全按照我们的法律有效和公平地裁定移民申请的能力。”
在不发出RFE或NOID,就直接否决申请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情形:
* 只有很少或几乎没有支持证据的豁免申请;
* 依据法律法规,在提交申请时应该提交正式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证据,以确保是否符合资格的情况,而没有此类文件。例如,提交宣誓书(I-864表)时未提交调整身份申请表(I-485表)。
该政策适用于2018年9月11日或之后收到的各类移民和非移民申请。DACA审批除外,因为加州和纽约的法庭发出禁止令,冻结了移民局的审批。
以上内容翻译自移民局公告及政策备忘录,技术性较强,略难以理解。
以下是个人的白话解释,仅供参考:
1. 新政策目的
充分授予审案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不先发出RFE或者NOID,就直接否决移民局处理的各种申请(DACA暂时除外)。
以前只有在“没有可能”证明材料合格的“法定拒签”情况下,才授权审案官如此操作。现在,只要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这些文件不合要求的申请,也能直接否决。
或真如移民局长所言,提高效率,让那些无聊或准备不足的申请直接淘汰,以免浪费审案资源。或是,按照半阴谋论的猜测就是,现在的川普管辖的移民局正在变着法子,赶移民出境。
2. 新政适用范围
移民局所审批的,除了DACA之外的所有申请,包括豁免申请、移民非移民签证/身份等等各种申请。如商务及旅游签证(B-1/B-2)转换其他身份的申请、H-1B申请及延期与转换、跨国公司经理签证(L-1),艺术家签证(O-1);各类亲属移民(婚姻移民、血缘关系申请、领养关系申请等)、各类职业移民(EB类,EB1,2,3,4,5类,包括EB-5投资移民申请等)以及各类亲属移民和职业移民的调整身份申请(I-485)等。
3. 新政生效时间
仅对2018年9月11日,当日或之后,收到的申请生效。
4. 对申请人而言,新政的意义
不管怎样,加剧了申请人的负担。
首先:材料必须准备详尽不能有不必要的遗漏缺失。以前,经常会有做法,明知遗漏某些关键文件,留待等RFE来了以后再补,现在恐怕不得不再递交申请时就准备充分。
其次:一旦被拒,通常要走AAO(移民局上述办公室的申诉流程),然后再走法院的上诉。移民局减少了补件程序,必将使得更容易走上AAO或法院的上诉流程,耗时耗力耗费金钱。
5. 对于当前EB-5申请人的影响
首先:新政只对18.9.11之后递交的申请有效,现在已经递交了I-526尚未获批,想就此爽快下船,并不可能。
其次,新政适用那些,或者当前绝大多数EB-5申请人,在递交I-829之时的审批政策。也就是说,18.9.11之后递交的I-829是按照该政策审理的。当然,排期够长的话,川普下台新总统上台再修订这一政策也是有可能的。
最后,18.9.11之后的I-485转换身份申请也是按照该政策审理,这样就更加强了在广领馆申请EB-5移民签证的必要性,而非在美国本土受移民局管辖。
不管怎样,个人认为,川普管辖的移民局,三天两头在出新政策,在政府行政部门的权限内,调整各种移民政策,试图驱赶非法的乃至合法的各类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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