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L-1跨国企业高管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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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IT技术人员2个月L-1B批准

申请人:赵先生
专业技能:电子工程专业
最高学历:学士学位
工作经验:6年
申请类别:L-1B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才
公司行业:香港公司和加州公司均从事电子行业
审理时间:2个月批准(含补件)
 
基本情况: 
赵先生毕业于香港某大学,专业是电子工程,自2011年毕业后就职于香港公司,从初级工程师升任至高级工程师。美国公司发展需要技术人员,希望能从海外员工调派来美工作,赵先生表现良好,美国公司遂选中了赵先生。2017年8月10日向移民局提交了L-1B申请,8月24日移民局要求补件(RFE),三周内准备好补件资料,移民局于10月初批准。
 
本案难点&成功关键:

如何证明受益人在香港公司任职专业技术岗位
赵先生大学毕业后即就职于香港公司,工作六年,在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市场等各方面都有参与。由于工作范围广泛,很容易被质疑从事的不是专业技术岗位。为此,我们准备了大量的材料,例如工作证明、支薪记录、组织结构图、培训经历、员工资料、雇主证明信、工作奖项等,以此证明虽然赵先生工作内容广泛,但是工作核心性质不变,随着岗位的晋升,对职位的技术含量和专业度逐步提高,高级工程师的职位完全符合了专业技术性的要求。
 
证明受益人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
虽然赵先生有学士学位,专业对口,但移民局仍然质疑受益人的专业能力,认为仅凭借原学历和工作经历的文件不足以证明。为此也补充了大量的资料,包括赵先生的持续进修、工作中所负责的项目、合约、工作内容解说、对公司的贡献、和美国公司项目的紧密联系、推荐信等,从而证明了赵先生完全具备了L-1B要求的专业知识能力。
 
如何证明受益人在美国公司将担任专业技术职位
赵先生赴美国公司将担任的职位是:应用工程师。这个职位听起来很专业,但移民局不满足于“专业的”职位名称和对工作职责的一般性描述,要求证明这个职位的工作内容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胜任。这一点和H-1B申请有相似性。通过补充美国公司的多项资料,包括组织结构图、公司产品&服务说明、雇主信、商业计划等,佐证了赵先生来美国后从事的工作是个专业的职位。
 
案件结果:
L-1B申请递件后,1周后收到了补件通知,1个月内准备了超过120页的资料提交回移民局,3周后获得了移民局批准。
 
律师点评:
L-1B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跨国公司被调往美国工作的专业人员的非移民签证,要求该员工拥有专业领域知识及技术,申请的前三年为该公司海外公司工作连续满至少一年时间,另外,赴美之后必须是继续为同一家公司或者机构工作。
 
“专业知识” (Specialized Knowledge) 是指:
1. 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的运用的特殊知识;
2. 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的高度了解以及其它对公司业务有利的特殊知识或者专长;
3. 在涉及对公司产品、服务等事项的特别知识时,调遣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必须是在美国劳动力市场上难以找到的,而不能仅仅是技术工人。
 
2015年移民局发布了L-1B签证最新备忘录,将L-1B审核标准放宽松:
1. 明确界定L-1B的申请资格作为移民局官员判断是否发送签证的标准;
2. 放宽申请者的“专业知识”标准; 
3. 取消“外派人员具有的知识、技能必须是在美国劳动力市场很难找到的”这一要求;
4. 任何行业/职位都可申请L-1B签证(前提是雇主在L-1B申请中详细描述这份工作需要“专业知识”)。
 
(注:为保护隐私,案例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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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90后年轻人申请到L-1跨国公司经理签证

近几年,跨国公司高管的年龄层在逐渐下降,之前是40-50岁的中坚力量,现在有不少是30多岁的青年才俊。但如果是90后的年轻人也可以申办L-1吗?

申请公司:
1)母公司:浙江某纺织品生产加工贸易公司,成立已将近10年,员工上百人
2)子公司:加州某公司从事药用植物生产和销售,员工1人,投资10万美元成立

调派人员:

周小姐,不到30岁,海归,浙江公司销售副总,派至美国公司担任总经理
国籍:中国
申请类别:L-1A跨国公司经理签证
从事行业:母子公司跨行业经营,美国公司跳脱传统产业

办理时间:2015年7月在美国加州设立公司,2017年3月20日提交L-1申请,3月24日移民局批准。

本案难点&特殊点:
1) 当初美国公司成立时,是用周小姐个人名义成立,浙江公司并未考虑要为员工办L-1,两边公司的股权架构不符合L-1规定;
2) 周小姐不拥有浙江公司,年纪轻、工作资历浅,比起平常的跨国公司经理有差距。不过美国留学背景为她加分不少;
3) 浙江公司和美国公司的经营行业毫无关联,美国公司的生意完全是一个新领域,两边公司业务不搭界;
4) 周小姐兼任浙江公司的销售副总和美国公司总裁,在美国公司成立后就急于开展业务,频繁地用B1/B2进出美国,在今年年初一次入境时,被美国海关遣返回中国,B1/B2签证被撤销;
5) 周小姐在浙江公司担任销售副总,但公司人员多关系复杂,分工不明确,工作内容含糊不清;
6) 美国公司已经运行1年以上了,但始终只有一名员工。

律师团队在了解这两家公司和周小姐情况后,首先对美国公司的股权做了调整和转让,周小姐和浙江公司都作为美国公司的股东,达到L-1申请的母子公司关系的基本要求。

虽然L-1不要求母子公司要从事相同的行业,但本案中,浙江公司是生产销售出口传统纺织品,而美国公司是生产销售美国当地的某药用植物,跨界很大。由于基本事实不能改变,我们主要精力放在美国公司上,包括美国公司的商业计划、在美国的创业目的、产业趋势与转型、人员设置、行业展望等。尤其是商业计划,一份好的商业计划对于新公司来说尤其关键。

为避免周小姐因年纪轻资历浅被认定不符合跨国公司经理,律师梳理了她在浙江公司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成绩,让周小姐的工作能力得到突显,并强调其美国留学背景,同时请美国专家专门评估了周小姐情况,肯定了周小姐符合跨国公司经理的水平,有能力担此职位。

最后,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多,但始终只有一名员工,律师从这名员工的学经历背景、美国公司这一年来的业绩成长等方面强调了美国公司并不是空壳,确实是在经营成长。

至于周小姐的签证被取消,我们更多的从B1商务签证目的,周小姐不存在美国非法打工、逾期停留等方面提出证据,证明周小姐并未违反移民法,仍有资格重新获得L1签证来美国。

由于周小姐十分紧张和担心她能否再次来美国,于是L-1移民局申请阶段,我们选择了加急审理(premium processing),移民局收到后四天即批准!接下来的领事馆面谈,律师团队帮周小姐全面辅导,于4月17日L-1签证面谈,由于曾有签证被取消记录需要行政审查,不到一周,4月22日批准签发L-1签证!周小姐非常感动和高兴!

律师点评:
虽然L-1对申请人没有年龄限制,但通常要有合理的工作年限和背景。我们一般不建议大学毕业的新鲜人办理L-1A。但本案中的周小姐有美国留学经历对当地熟悉,有能力干劲足,确实做出了工作成绩,是她不同于一般年轻人尝试L-1的有利条件。

L-1A的经理和主管职位,不允许申请人是第一线的主管,浙江公司人员多但组织结构复杂,美国公司又太小,如何证明客户担任的是高阶管理职位,这是一个挑战。

虽然美国移民局对于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员工人数、公司营收、利润、纳税金额等都无法定要求,但并不表示随便哪一家公司都可以成功申请L-1。这些需要经验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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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中美公司成立不足两年,经理10天获批L-1A

申请人(美国公司):
成立年份: 2016年
所属行业:进出口贸易
员工:0人

受益人(调派经理):
申请人:王先生
申请类别:L-1A (跨国公司高级经理/行政主管) 工作签证
工作职位:CEO

海外公司:
成立年份:2016年
所属行业:进出口贸易
员工:10人

审理时间:10个工作日

基本情况:
王先生是中国一家进出口公司的主管,2015年全家已经办理了EB-5投资移民,但由于中国申请人全面面临排期等待时间,王先生急于来美国发展无法等待,于是决定办理L-1A工作签证,太太小孩作为跟随家属申请L-2签证。本案于2016年11月底递件给移民局,并选用了加急审理(Premium Processing)。2016年12月初未经补件(RFE)一次性获得移民局批准,成功为王先生获得L-1A批准,审理历时10个工作日。

本案难点:
• 中国母公司成立于2015年,成立时间短,公司业绩和规模都难以体现,但股权关系又很复杂不利于L-1申请;
• 中国母公司仅有不到10名的员工,而且员工的工作性质比较笼统,职位单一,难以体现王先生担任高级主管的职位;
• 美国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成立不到一年,尚未开始招聘员工;
• 由于王先生急于办理L-1赴美,没有充足的时间获取专业推荐信。王先生所在的日益竞争激烈的进出口贸易行业,很难证明其个人优势,具备来美国开公司拓展业务的条件;
• 王先生原先申请了I-526投资移民,有明显的移民倾向。这么短时间内成立中美两家公司申请L-1的目的性、真实性容易引发疑虑,有可能被移民官认为只是因为等待时间较长,全家利用L-1在美国居住、读书。

成功关键:

• 申请人有能力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
中国母公司成立短短一年,但王先生在成立这家公司前已有20年的进出口贸易工作经历,业绩突出,有稳定的客户源与合作方,此番自行创业已是计划已久,王先生的公司成立公司后即展现了丰富的领导经验,为公司制定发展计划和策略,一手培养了各个部门的核心干部,有效率的管理不同部门,公司短短成立一年即交出了亮眼的业绩,王先生的核心领导能力和贡献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王先生从事进出口贸易多年,英文能力足以处理美国公司的工作;
因此,虽然王先生来不及找专家为他推荐,但通过他以前工作的单位证明函,很好的证明了王先生拥有的领导能力和业务、语言能力。

• 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
虽然中国公司早期的股权结构不适合申请L-1,但经过两次股权转让,在申请前中国公司对美国公司拥有了绝对控股权。并且提出了很多资料证明中国公司在不足两年内已迅速发展,贸易额、客户、收入等方面成绩都很亮眼。

• 成立美国公司确实是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非获取移民便利
由于美国公司成立时间太短,没有聘请任何员工,同时因为王先生全家的移民状况,为避免移民局质疑王先生申请L-1的意图,我们在和王先生详细沟通后,针对美国公司制定了最近五年详尽的发展计划,如何利用王先生以及中国母公司在美国已有的成熟客户和合作伙伴,在短期内如何取得盈利,聘请当地员工继续扩大业务,从而证明美国公司的存在价值,对于中国母公司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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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实时响应NOID, 小公司成功取得L-1延期

申请人(美国公司):

成立年份:2013年
所属产业:机械制造与销售
公司销售额:$ 400万
员工人数:4名
 
受益人(调派人员):
申请人:王先生
申请类别:L-1A (跨国公司高级经理/行政主管) 延期申请
L-1A始于:2014年6月
工作职位:总经理
海外公司:成立将近40年,在亚洲、欧洲、非洲都设立了分支机构。
 
本案难点:
• 之前曾有过两次被拒经历,但原律师已失去联系,无法获知以前的申请材料,导致申请准备过程存在一定的盲点;
• 申请递件后不是收到补件通知(RFE),而是直接收到NOID(拒绝意向通知),形势严峻;
• 移民局质疑王先生的工作职务不具备“高级管理或行政主管”职位属性,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我们收到美国移民局NOID(拒绝意向通知)指出王先生必须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据证明王先生符合延期条件。我们于30天内回复申请并在2星期内收到美国移民局L-1A延期批准。
 
成功关键:
如何证明和说服移民局,受益人担任的职位符合“高级管理或行政主管能力”职位的性质。
 
这一条也是L-1A申请中最常遇到的补件(RFE)理由。

管理能力(Managerial Capacity)通常是指:“管理其组织、部门或下属机构的部门;主要监督或管理其它具有监督、管理或专业性质的雇员;对下属管理的雇员或其它人员有人事任免权。”
 
行政主管能力(Executive Capacity)通常是指:“对组织机构或主要职能部门的直接指导;在部门内建立目标和制度;行使广泛自由的决策能力;接受高层、董事会和股东的监督管理。”
 
该职位不能是一线主管(first-line supervisor)。如果受益人属于一线主管,必须证明他/她的下属员工必须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指隶属于专业协会的成员,例如工程师、建筑师、律师、会计师、医生、教师等。
 
移民局通常会通过对该职位的描述、公司组织结构图、雇员人数和职责等方面来考察判断职位的合规性,但往往因自由心证而具有较高的难度系数。
 
本案中,美国公司包括受益人仅有4名雇员,其中2名还属于兼职,较难界定每位员工的职务归属,是最大的不利点。最后通过律师强而有力的说明、展示公司发展计划与前景、海外公司的历史及规模、下属雇员的资历、并且还引证了美国上诉委员会(AAO)的两个相似判例,让移民局真正了解到王先生所担任职位的性质和重要性,而不是将公司雇员人数来作为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此外,律师亦强调美国公司对王先生人才方面的迫切需要。在王先生实际进入美国公司的7个月时间,为公司带来将近四百万美元的销售收入。美国公司及王先生本人皆迫切需要此次L-1A(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工作签证)延期申请通过以继续拓展公司版图及磨练个人专业管理能力。
 
案件结果:
该案于15日内通过L-1A延期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我们中途接手,并且已有首次L-1A申请记录,在工作职位、工作内容、职位描述等方面受到了一定的局限,另外由于以前的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给申请带来了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做好了要力争到底的准备。在收到NOID后成功答复移民局,客户收到延期批准难掩激动,也是对于我们工作很大一个激励。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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